人身依附关系

中国古代佃农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指的是什么

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下,地主占有土地,而佃农没有土地,那么为了生存,佃农必须依附地主,租种地主土地,获得生活所需,如果不去租种地主土地,佃农就很难生存。显然佃农的生活完全依附在租种地主的土地之上,所以构成人身依附关系。

人身依附关系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应该就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机工就只是单纯的出力,而两者若有劳动关系,即人身依附关系,机工任凭机户指挥。雇佣嘛,就是雇佣与被雇佣,是资本主义的萌芽;依附,就是附属、属于机户了。这是我的想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这样一步一步松弛的?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农民是被仅仅束缚在土地上的,不过经过历代土地制度的改革,农民对土地的人生依附则不一样。建议你先找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1.农民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过程:

商周时期的井田制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从春秋战国起,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等三种形式)逐渐取而代之,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土地兼并获得土地.为了保护自耕农经济,抑制兼并,政府常实行"均田","限田"措施.土地私有制发展和经济发展,明清时期,租佃制度成为主要的方式,导致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

(战国以来,赋税中以人头税为主,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唐,两税法,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地税,改变了自战国以来的人头税为主的赋税制度,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放松;

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完全废除人头税,说明封建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减轻.)

人身依附关系的介绍

现指:所谓人身依附关系,这里指上级决定下属的前程命运,下属则把个人前程命运寄托在上级身上的一种不正常的上下级关系。

西周时期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什么?

所谓人身依附关系,这里指上级决定下属的前程命运,下属则把个人前程命运寄托在上级身上的一种不正常的上下级关系。

在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崩溃,原来在井田上生产的农业奴隶就有一部分投靠新兴地主集团,变成了“隐民”、“私属徒”、“宾萌”和“族属”。这都是隐藏在奴隶社会内部,新出现的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得到了迅速发展。《韩非子》卷十七《诡使篇》对这种关系有较详细的记载: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付托有威之门以避徭役,而上不得者万数。韩非子对于依附农民产生的原因,依附的目的及依附前的身份地位都说得很清楚。

请问: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表现是什么

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明代社会尽管依然维持着鲜明的贵贱等级结构,但与前代相比,已有了十分明显的进步和变化。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这既体现在平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更体现在地主与佃农和雇工的关系上。导致此种变化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商品经济对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日益深刻的渗透,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明代前期,朝廷通过礌密的户籍管理对平民百姓实施严格的约束。无论是行之于乡村的里甲制,还是行之于城市的坊厢制,都是以丁户为基本的编制单位,农民因为要按照人丁多少负担相应的差徭,所以不准随意脱籍迁徙,这给他们自由择业带来很大限制。至于被编入匠籍的手工业者,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更为低下,不惟不能自主择业,人身也受到朝廷严厉控制,对国家的依附性很强。明代中叶以后,官府对平民百姓的控制偏重于赋税征收和社会治安,而赋役征收随着“一条鞭”法一类的制度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倚重于土地,因而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正如顾起元所说:“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平民百姓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选择和变动。受到国家人身束缚很严的手工业者,在明代中期以后也获得越来越大的自由。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到指定地点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者则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身隶匠籍者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也可从事农耕,人身束缚大为削弱。

作为明代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与前代相比,法律地位有了明显上升。在宋、元时代,佃客在法令中虽然具有“良人”的地位,但与地主之间则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法令对这种依附关系是加以维护的。如宋代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可减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只罚烧埋银若干,而不须抵命。明朝建立后,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不平等的法权关系作了改变,国家不再承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法律上都被当作平民看待。当然,朱元璋也未赋予两者绝对的平等地位,他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可见,在日常礼仪方面,地主对于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佃户仍享有优越地位。另外,还要看到,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并不完全相符。明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虽有了上升,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摆脱人身依附,主佃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地主的社会地位越高,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越强。但无论如何,明代佃农获得了以前所没 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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