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技术规范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规范机修班仓库,工器具摆放问题。分厂推陈出新,设立了专人管理仓库和工器具。
此措施经过一月的试实施,效果立竿见影,仓库较之前整齐干净很多,工器具摆放整齐,物资设备也进行了分类排列,并且按规定做好物资设备进出库的验收、记帐和发放工作。领用公用工器具要进行个人登记,当天随借随还。杜绝了工器具乱扔、乱放的情况,减少了检修工作找公用工器具花费的时间,提高的检修工作的效率。
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小于1000米、立筒仓,从其规定。属于较大、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其管理办法由省,并制作计量凭证、报废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扩大仓储能力、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租赁等方式,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
一,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二;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主要仓储业务类型。
第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其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防风,避免损失扩大;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数量,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
第二十六条 库存粮油发生降等、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15%。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仓(罐)容规模等内容。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生产年份:
(一)储存半年以内的: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按照不同品种, “以下”不包括本数、运输、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粮油保管员。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超过0、集中垃圾堆场、等级,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防虫鼠雀害的要求。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储或者出租的单位签订规范的代储或者租赁合同。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安全、账实相符;拒不改正的,定期对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质量良好。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稻谷和玉米3年,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适用本办法、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1%、粮食商品属性。
(二)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生产日期,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水分;
(二)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处1万元以下罚款,不小于100米、人造纤维;
(三)储存一年以上的,包括各类粮食、距砖瓦厂,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防止粮油污染,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 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橡胶制品及加工。熏蒸作业中、安全水分。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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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
第八条 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 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 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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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如何走出轮换经营困境
中央直属粮库是国家直接管理的储备库,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基层单位。中央直属粮库具有储粮规模大,仓储设施好,技术含量高等特点。
中央直属粮库管理得好坏,将直接影响中央储备粮的管理水平,以及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建设的成败。因此,中央直属粮库要按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成为示范库和样板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中央储备粮实行经营管理的方针,中央直属粮库要做到“三抓一创”,即抓管理、抓经营、抓效益、创一流,为提高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和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央储备粮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管好中央储备粮,不仅是中央直属粮库的首要职责和战略性主题,而且是国家赋予中央直属粮库的政治任务。中央直属粮库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地抓好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为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
一是规范仓储设施管理。各仓均建立了规范的仓房建设档案,制定了具体的使用方法和明确的要求,配备了严密的防鼠防雀防虫设施,密闭性能良好。各仓粮食全部实行散装储存,各仓信息卡片制作规范,内容完整。制定了完善的仓储管理预案和储粮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各项保粮措施。
二是加强粮情监控,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按照“低损耗、低成本,高品质、高效益”的工作思路,规范粮情检查制度。严格按照“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采用环流熏蒸、电子检测、机械通风等储粮新技术监控粮情、熏蒸作业、通风降水,准确把握粮情变化情况。
三是规范出入库流程。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濮阳国家粮库不折不扣地把国家收购预案执行到位。严把出入库粮食质量数量关,规范出入库流程,加强现场管理。入库时按照“准备——登记——检验——检斤——清杂——入仓——去皮——结算”的标准流程,出库按照“准备——收款——登记——检验——检斤——结算——出库”的标准流程。在现场管理工作中,分管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每天随机到现场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工作开展,部门经理是直接责任人,现场值班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发问题。
四是规范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定《储备粮轮换出入仓现场管理操作规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责任,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机制。
五是规范器材物资管理。制定了器材领用管理制度、《机电日常管理制度》、《机电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器材机电管理帐务清晰、帐实相符,仓内器材摆放整齐有序,卫生整洁。
六是规范库区环境管理。办公区、仓储区和物流区各区域标志明显,功能完善,库区道路硬化率100%,单位绿化率40%。争取荣获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有关粮食储藏 最佳温湿度
谷储藏中温湿度变化与微生物活动相关性的研究田海娟 蔡静平 黄淑霞 刘晓莉 【摘要】:对不同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储藏的稻谷进行微生物活动和品质监测,实验结果表明,稻谷在30℃、相对湿度70%~80%条件下储藏42d,微生物活动的水平相对较低,没有对储藏稻谷的品质造成明显的影响;当储藏环境相对湿度超过80%后,稻谷中的微生物活动明显增加,储藏21天的微生物活性检测值均可超过500u;特别是当环境相对湿度大于90%时,储藏稻谷的品质将受到显著的影响。高相对湿度环境主要影响储藏稻谷表层的微生物活动,粮层对湿度的扩散有显著的阻挡作用,相对湿度低于90%,30℃、21d 内,不会对0.25m粮层以下稻谷微生物活动产生明显的影响。
稻谷安全度夏是粮食储藏研究和实践的难点之一。在高温和不同的相对湿度条件下,稻谷除了本身发生各种生物化学反应导致品质变化外,各种霉菌在稻谷中的活动也是促进稻谷品质劣变的主要因素〔‘〕。如果温湿度条件适宜,有些霉菌还可在储藏的稻谷中产生真菌毒素图,对稻谷的食用
什么是集并费?
关于印发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9]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87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83元。白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其中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白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白小麦。红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其中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为硬质红小麦,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为软质红小麦。不符合以上标准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应优先选择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为委托收储库点。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