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不强人所难。阐释。正确的是?选项在补充里。

第三个答案正确。其实可以排除一下,首先A答案完全不扣题,B答案也错,不知晓就无义务?其实很多人违法都是缺乏某些法律意识。D答案也不对,天灾不能控制不代表法律不做相关规定,况且标题是“不强‘人’所难”。C答案涉及到的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什么的,人对类似的不能预见的事不承担“过错”责任!首先这个选项表述是正确的,并且紧扣标题,所以选它丹这是我做题的分析,希望有用。

西方有句谚语:法律部强人所难说说自己的观点

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n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里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康德曾就道德方面提出,“因为你应当做,所以你能够做”(Du kannst, denn du sollst)。就道德而言或许可以提出这种严格要求,但在法的世界,尤其刑法领域,只能说“因为你能够做,所以你应当做”。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正义是国家的基础,这是法的重要理念,但不可否认,正工概念本身就存在矛盾,正义从其要求来看是排除恣意的,故它原则上以一般正义表现出来,但一般化的正义适用于各具体的事态时,常常出现不正义的结果。这就是一般化正义与个别化正义的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前者会带来冷酷与僵硬,后者会导致恣意与不公。但法律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以实现一般化正义为原则,以实现个别化正义为补充。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他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形成,是着眼于一般化的正义,但同时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出现损害个别化的正义结果。于是刑法设立一般规范的同时,又设立一些特殊规范,旨在实现二者协调。在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只能违法时,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便避免了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这一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罪过),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或称责任),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内容。但各国刑法典本身并未明文将缺乏期待可能性规定为责任阻却事由,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存在分歧: 德国的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规定之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能以其宣告无罪。如果无限定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作者张明楷教授也支持这种观点,即不能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与其相反,日本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即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无罪。如果单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接着作者讨论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并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指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过失的积极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前提。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这里还有一个难点,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问题。引申出两个问题:一、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以什么为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对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的考察来得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应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情形: 一、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行为人无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虽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虽可以实施,但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后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面临大困难,如......余下全文>>

什么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锭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 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有句法律谚语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如何理解?

法律不能强求人们做不可能做到的事。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句话出自哪?又该如何理解?

前者感觉像紧急避险或者是正当防卫,说期待可能性也能沾边。

紶者就是刑法的期待可能性了,上一楼的表述不大规范。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当时的情形,是否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而不做出违法行为。这是对人性弱点的救济,当一般人在那种状况下都不能做出合法的选择时,阻却犯罪。刑法不能违反人性,才有正当性,才能被民众认可,故应当“不强人所难”。的确出自“癖马案”。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立法者为什么不适合做其法律的解释者

立法机关就是立法者,其有权利对法律作出解释,有一种法律解释就叫做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又分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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