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设置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如下:
(1)坚持以党章为依据的原则。党章是党内的根本法规,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不仅规定了党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而且还规定了党组织设置的基本形式和主要任务,以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办法和主要职权等。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必须以党章为依据。对党章的规定要做到深入领会、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党章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涉及到对党章的理解和解释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请示中央批准。
(2)与党的新任务相适应的原则。刘少奇同志在《论党》中指出:“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如果环境变更,工作条件改变,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那么,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也必须有所改变;否则,旧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就要障碍我们党的工作内容的发展与政治任务的执行。”实践证明,只有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相应调整党的基层组织设置,才能更好地为政互路线服务,发挥好组织保证作用。
(3)按照社会基层单位设置的原则。党的基层组织按社会基层单位划分来设置,这一基本原则已明确体现在党章的规定中。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社会基层单位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党一条成功的经验,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依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确定设置形式的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基层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②正确理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党员人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工作确实需要,党员人数又没有达到成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要求,要从严掌握。③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党的组织设置和基本原则
一、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一)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包括3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7人以上50人以下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如工作需要可设群工、保密、保卫委员等。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为执行某项任务而成立的临时组织,或新建立机构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只要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会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内分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总支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
财政部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党的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9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若干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由本部门或单位党员(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应选举本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
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部机关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四)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基本程序
1. 向上级党组织写出本部门或单位设立基层党组织(支部、总支、党委)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党组织的依据和理由、党组织委员会组成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 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选举教育;酝酿、确定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研究制定选举办法;制作选票等。
3. 召开党员(或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步骤:(1)宣布开会,唱(奏)国歌;(2)统计到会人数;(3)通过选举办法;(4)介绍候选人情况;(5)推选选举工作人员;(6)分发、填写选票;(7)投票;(8)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10)唱(奏)国际歌,宣布大会结束。
4. 召开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5. 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选举大会的简要情况、进行选举的情况和选举结果等;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以及委员分工情况。
6. 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公布。
二、机关党组织机构设置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余下全文>>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应坚持什么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2)党员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也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3)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
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4)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5)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企业和规模大的高等院校里,党员人数多确实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常务委员五至七人。
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
《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规定,党内选举要充分发挥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党内选举的基本要求。实现这个要求,必须遵循党内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平等的原则 选举权即参加选举的权利。就党员或党员代表而言,就是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此相联系的是被选举权。就党内选举而言,指的是党员在党内选举中被选为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或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党员登记中被不予登记、暂缓登记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所在单位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持选举权平等的原则,一是所有党员或代表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和公平竞争;二是党组织要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平竞争,就是要使每个候选人都处于相等的接受选举人选择的地位。选举人对候选人决定取舍的依据,不在他们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而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看他们的能力如何及贡献大小;对于候选人来说,则没有捷径可走,只能以自己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贡献来赢得选举人的信任。要做到公平竞争,必须反对党内选举中的长官意志,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主推举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派候选人。个别需要党组织推荐的,也要在说明情况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 认真保障党员和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作出负责的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或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自己,也可以投弃权票;四是每—个个党员或党员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被提名为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当选以后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拒不任职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党内选举,就候选人与应选人名额而言,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所谓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这种选举的缺陷,主要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缺少选择的余地,容易使候选人成为变相的指定当选人,不利发扬党内民主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往往造成选举走过场。因此,党内选举对等额选举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限于党的各级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不等额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经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级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其中,委员会委员的差额,为应选人......余下全文>>
党组织讨论问题,必须执行什么的原则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摘 要:党支部是按照生产、工作、学习单位为原则设置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应遵循什么原则
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基本是两种情况:一是属地管理,即由所在地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二是行业管理,即由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一个基层党组织,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有利于保证和促进本单位改革与建设的发展与各项任务的完成。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什么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党组织决定讨论问题时必须执行什么原则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