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谁承担?劳务分包呢?
这个区分主要是看根据那个合同的,如果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那么该文本第15.4款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也就是劳务分包人支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根据这个条款,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所以您就看一下题目选用的是哪个条例,然后选择对应的责任方负责。
劳务分包需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么
广州市瀚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
总包方(甲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分包方(乙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_ 营业执照号:
四、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
五、分包工程期限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
六、分包工程人工费用 元。
七、乙方投入工种及人数 人。
第二条 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 计算,下月结算时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当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量的80%)工程竣工后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
第三条 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确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甲方提供住宿条件及主要炊事用具(大锅、笼屉、吹风机、大面板)由乙方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小型零星用具乙方自备,生活用煤由甲方按定量提供。
二、生活需用之粮食、油类,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工人如有疾病,经其负责人签字同意,可在甲方就医,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按月付清。
第六条 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一、单位工程分包,每预算工日为 元。实行单方平方米人工费包干,每平方米 元。
二、内檐抹灰分包,达到优质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达到合格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实行分项人工费包干每平米 元。
三、单项分包石、土方工程的每预算工日为 元。
四、清工每工日为 元。
五、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 元。
六、水、电、暖、卫工程,每预算工日(按幢号分包为) 元......余下全文>>
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范本
你好,你问的这个问题很专业。应注意:1、相对方要有劳务资质,这是劳务分包的合法前提;2、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是违法的;3、写明权利义务中,尤其要注意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劳务分包人自己的施工队承担安全责任;4、这点一定重视一下,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分别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机械设备租赁协议,否则就会出现实为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就会导致合同无效。建议找专业律师配合。
工程承包劳务合同中安全责任应由那方承担
用工单位第一责任义不容辞
某工程两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的内容有哪些
发生责任事故时责任划分。
哪些合同需要签订对应的安全合同,有标准吗?比如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
建筑施工总承包要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若无资质,签订的劳务合同则无效。 2、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 3、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两者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安全事故责任怎样划分
结合主体身份、法律关系、分包合同约定、合同效力、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考虑。
谁有与工人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啊?
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两方签订的XX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泥浆供应及砼浇注劳务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护劳务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劳务作业分包内容: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第二条 甲方的具体责任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进行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交底,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甲方有监督、纠正乙方人员违章、违规、违纪行为的权力,对不服管理的人员有权命令其停止作业。
3、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生产安全的劳务作业环境,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气设备、机械、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4、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进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5、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条 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劳务人员施工安全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1、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参加甲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并按照甲方分配职责抓好落实。
2、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3、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3、必须按甲方规定将甲方配发的劳保用品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的童工。
4、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条 违约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改正和补充完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改正和补充完善,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第五条 争议
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节,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六条 生效
此协议作为劳务作业分包合同附件,具同等效力,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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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怎么写
劳务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完成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 经业主同意发包方将 的部分工程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给承包方集体施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如下:
一、劳务承包的工程及内容
二、劳务承包工程的工期
自2010 年 月 日至2010 年 月 日(或业主批准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至业主批准竣工日期止)。
三、安全约定
1、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2、承包方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管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与安全检查,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指令,委派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工地安全监督检查。
3、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解决。
5、对于发包方的指令如危及安全,承包方有权拒绝执行。
6、发包方按照承包方承包结算额扣减10%作为安全风险抵押。发生承包方责任安全事故,扣罚安全风险抵押,并根据安全事故影响另行处罚承包方;承包方施工安全无事故,待工程完成后发包方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给承包方。
7、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施工中出现问题由承包方代表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不得滋事、聚众闹事。否则,出现问题,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质量约定
1、劳务承包工程总体质量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发生质量事故,发包方除责令承包方返工处理并由承包方承担处理费用外,并按照给发包方造成的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责任
1、负责向承包方进行有关劳务承包工程的技术、安全、质量交底,协助并监督承包方完成所承包工程的施工。
2、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的机械、周转材料,其中机械、周转材料承包给承包方使用、维修、保管。
3、提供承包方施工所需材料,其中钢材、水泥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消耗量一次交给承包方限额使用,并保管。
4、提供承包方施工期间生活用房。
5、负责对承包方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结算,按业主所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比例和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并按照全体人员花名表支付劳务报酬。
6、如承包方不能胜任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承包方出现有损发包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发包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二)承包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工期要求,安全、优质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内容。
2、服从发包方的统一指挥、管理,接受发包方的检查、调整。
3、对发包方提供的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合理使用,非正常损坏,全额赔偿。
4、对发包方承包给使用的周转材料,限额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使用并保管,发生丢失、毁损,全额赔偿。
5、全体人员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的健康问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如发包方不认真履行协议,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劳务承包的结算与支付
1、承包工程为劳务承包,劳务费包括各种社会险费。
2、承包方劳务承包工程的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以实际发生量确定承包结算工程量,不以投标预算价和业主审定量进行结算。
3、发生工程量变更,必须由发包方的工号技术员现场签认,项目经理最终确认,方可增减其结算工程量。
4、每月25日,承包方向发包方报出劳务承包结算书,发包方确认后,按业主所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和时间按当月劳务承包结算额 的70%支付承包方劳务承包结算款,在此基础上计扣10%安全风险抵押。......余下全文>>
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
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学界的看法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学教授梁慧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理由是:受害人是包工头的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因此针对你的提问,要看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如果是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则依〈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雇用合同,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