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主要有几个观点

1、为什么要缓和,因为物权法定有局限性,因为立法是有滞后性的

2、怎么缓和,解释上,将法定中的法扩张解释为包括习惯法在内

3、在实际裁判中,将新创设的物权通过解释包含在物权法的规定范围内

4、让与担保就是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就是法官在判例中创设,在最开始创设时,可以说让与担保物权不是担保物权,而是所有权加担保合同的新型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发展这么多年后,又可以说习惯法已经承认了让与担保物权的存在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多选题)

答案:A、B。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约定。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虽然也有法律加以规定,但是不属于物权法揣原则的范畴,因为二者属于分则、较为具体的内容。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与非典型担保问题的内容有那些?

物权法定原则之内涵。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乃物权法定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学说称为“类型强制”。据此,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比如,物权法没有规定账户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物权效力如何认定,值得探讨。

而司法实务中究竟对现实需要的非典型担保持什么态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概而论之,可区别情况择两条路径。其一,如果系担保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认定旨在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有效。同时,在当事人采取了相应的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公示方法,主动设置防止意外风险的措施的情况下,法院当承认其既成事实,对其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如不动产让与担保,若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债权人可以凭借其对标的物形式上的所有权对抗第三人。其二,如果所设立的担保类型符合法律规定,唯内容不符,在不违反物权法定的基本趣旨又有一定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则可考虑从宽解释物权法定的内容,将其归类于相似的典型担保,以承认其担保物权效力。如账户质押,并无超越质押这一典型担保类型,只是该质押标的物在物权法中未作规定,将其解释为动产质押或应收账款质押均无不可。采此思路之目的,无非是通过司法裁判化解或削弱物权法定原则下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追求裁判之公平、公正。事实上,有的在经济社会中已经大量存在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担保,因种种原因,与物权法失之交臂;有的虽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物权法可资认定其担保物权效力。略举一二,加以说明。

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存在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和让与式担保。所谓买卖式担保,又称卖与担保、卖渡的担保等,是指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以价金名义通融金钱,并约定日后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狭义让与担保,仅指让与式担保,又称为信托让与担保,是指债务(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之所有权回归于担保人;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要点是:第一,在设定这一担保时,担保人需将标的物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形式上的所有人;第二,为使担保人保持对担保标的物的使用效益,债权人往往与担保人签订标的物的借用或租赁合同,由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使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回标的物所有权;第四,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并不是当然的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清算分为两种:一是归属清算型,对标的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二是处分清算型,由债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多余部分归属于担保人。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因法律对让与担保无明文规定,其有效性曾遭到学界的批评,被认为是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甚至被称为交易上的私生子。但如今,让与担保已经成为德国、日本等国的重要担保形式,并被司法判例所认可。日本学者我妻荣一语道破天机:作为私法领域中私生子的让与担保制度,在长期遭受白眼之后,终于获得判例法的承认而被认领。我国物权法草案曾规定有让与担保,最后两稿被删去,终未获物权法之认可。在各国纷纷通过判例弥补民法之缺憾,承认让与担保之效力的情况下,我国物权法似熟视无睹,甚是遗憾。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不宜简单的认定该担保形式无效,尤其不应依据有关流押或流质之禁止规定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即使合同未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具体的清算办法,法院亦可基于让与担保的机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尤其是不动产让与担......余下全文>>

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 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丁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民事

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关系

这里要先注意下物权变动的知识。我国物权变动有几种分类,其中一种即分法为原始取得和受让取得,在受让取得中,又包括买卖、赠与等。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当事人订立有效的合同可以引起物权的转让,即生效的债权合同+公示公信(不动产登记,特殊动产登记)=物权变动。

在买卖、赠与等几种常见的物权变动中,其中生效的债权合同即属于民事合同领域。因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合意订立各种样式的合同,当然不能违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债权任意性,即时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

再回到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此外当事人不能创设出第三类物权;担保物权也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当事人不能创设出第六种;用益物权也同理。(比如流押条款,一开始是担保,后实现担保时直接转让所有权,这不属于担保物权又不属于用益物权,对债务人和担保义务人极为不公平,法律禁止。)(又如不动产转让登记,不登记不动产不转移)(再如司考最喜欢考的无权处分啊,异议登记啊,预告登记啊,好好弄懂,必须弄懂。)

那么意思自治原则如何在物权法领域体现呢?民法四大基本权利之一:支配权(所有权),允许支配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品,允许支配权人出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允许自己购买其他人所有的物品,这种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使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总结,这两个原则并不矛盾,只是发生于同一行为的不同方面。买卖某物中,甲方的出卖意思和乙方的购买意思,和双方的合意即为意思自治;而用买卖合同引起物权转让的这种模式,以及禁止流押取得所有权,即为物权法定。

最后,有些法言法语我都忘了怎么表述了,模模糊糊的不知道原话是啥,楼主你就将就着看,虽然用词略有瑕疵,但是知识体系还是没错的。楼主你要看到,一个买卖行为,即是一个债权行为,又是一个物权行为,把两个行为区别一看,顿时豁然开朗。《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但是物权不转移,就是这个道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罚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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