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这个是工程造价里索赔的知识:
1、首先,甲方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要你停工?是否写明从什么时候起停工。
2、如果停工时间较长的话,你的施工技术人员是得不到工资赔偿的,他们应该退场。
3、应建设单位要求留守的保安、管理人员可以计工资。
4、可以自行的设备如汽车等,得不到停滞补偿,因为你可以移到别的工地。
5、塔吊、脚手架可按租赁费用计补偿。
收集好证据,办理好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的签证,编制索赔计算书报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的赔偿问题
这笔费用很难计算,也很难索赔成功,
停工是指停工后最开工还是停后不建了,如果是后者这笔费用很难计算,也很难索赔成功,
人工就算窝工费,机械按实际闲置台班套定额台班费。
如果是停工一段时间后,又开工,你就算这段时间内机械闲置台班费,人工窝工费,按实能列多少就列多少,然后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施工单位是否可以索赔
可以索赔工期,但不能费用和利润
理由:根据FIDIC条文规定,1、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责任。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商风险,承包商不承担延误责任。
2、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是不能索赔费用损失与利润。因为该风险是由于政府原因引起,即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如果完全让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规定承包商自己承担费用与利润损失,而业主承担工期损失,二者分担第三人带来的风险。
工地停工索赔如何计算
工期停工索赔计算案例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案例一:造价员某工程停工损失造价索赔案例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上海宝山区某供销大楼
工地停工是因为政府治理环保停工损失找谁
因为政府要求停工而影响的施工进度,这不是企业能改变的事,应该算是不可抗力。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会有相应的条款。一般来说应该是工期顺延。
工程中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胆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基坑施工中遇到文物,工程停工,责任主体有哪些?损失如何承担?
朋友您遇到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常见的问题,为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文物是国家的遗产,万万不可损坏,因此首先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将文物现场严加看管,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文物保护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停工损失费;
2,由于施工单位是按原来设计准备的一系列材料、人工、机械等,而重新设计后的方案原来又不能用,因此涉及这部分的损失,建设单位仍然建设单位承担;
3,至于勘探者的责与施工单位不发生任何关系,因此此部分责任另行处理。
建设单位原因停工一年又复工分包施工单位报什么损失?
合同违约金、窝工补偿、材料上涨或者采购费用上涨、管理费用等
工程索赔报告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对索赔的时限、程序、依据的规定及提供索赔机会的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有关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文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台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推行,为开展施工索赔创造了条件。
一、《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6条专门制定了索赔条款
这个条款对索赔时限、索赔程序和索赔的依据都作出了严格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现全文抄录如下: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从上述内容足以说明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多种:
l.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面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这是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余下全文>>
关于南京青奥会放假期间工地损失难道让施工单位负责承担,这个不合理,不合法.
停工2月要看是谁造成的,如果是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索赔报告,一般停工7天内施工单位要提出索赔意向报告,在停工期间不断提出报告。停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