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交易结构

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是怎样的

"消费信托指的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权益为主要投资标的信托计划。消费信托集合了理财和消费双重特性。虽然消费信托的受益权可以涵盖消费收益、投资权益等,但是产品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消费需求。"

什么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什么是融资租赁信托?融资租赁信托交易结构是什么

以下信息摘录自网络

融资租赁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为。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集合了两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业务优势。具体地说,信托业有宽泛的资金来源,在集合资金的渠道上有一定专业优势,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多了一种融资标的,也多了一种盈利模式。而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专门人才。对信托公司来讲, 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拥有出租设备的所有权,通过租金回收投资,这种方式较普通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安全。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交易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信托资产的形成即融资租赁交易部分,包括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过程;

二是信托计划的设立部分,包括信托计划的发行、监管、收益分配等过程。具体流程见下列说明:

①投资人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通过银行购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成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人;

②商业银行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在银行的信托专户,并对其进行监管;

③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在非过手租赁情况下)与承租人、担保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④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信托公司向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物;

⑤设备供应商将租赁物发运到承租人所在地,经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等环节,保证租赁物能正常运行。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以及可能的回购是设备供应商应长期履行的责任;

⑥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不管租赁物实际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⑦信托公司将专户内收到的租金(通常1~3个月收一次),每满一年就向投资人分配一次信托净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种费用之后的余额);

⑧银行将信托专户的收益分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投资人账户;

⑨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名义货价转让给承租人,完成一笔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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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 分层交易结构是什么意思

各资管“通道”的联系与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着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立为信托模式和专项计划的区别

金融作为发起,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转让信贷资产,由受托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案的核心也强调:基于特定目的信托的基本原理,设计交易结构,达到在法律上实现风险隔离的目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疏导商业银行风险,解决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功能错位,分散、转移和对冲银行过度集中的风险,缓解、防范和化解银行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此外,资产证券化能够增加资产负债管理手段,缓解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余下全文>>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

(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

2、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

什么是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

1、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

2、操作模式

信托公司与收购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收购方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支付予收购方。为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收回,信托公司通常会要求收购方在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同时将该特定资产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此作为收购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担保。若收购方届时履行了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解除对此特定资产的抵押/质押;若收购方届时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则由信托公司处置该特定资产。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的并购信托主要介入并购前期的融资过程,其实质为对特定资产的质押以募集并购所需资金。通常是并购方对拟收购股票(股权)采取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模式操作。信托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并购方收购成功办理股权过户的当天,信托公司同时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此外被收购方与并购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可约定,“并购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由双方同意且以被收购方名义设立的第三方银行专户监管”,这确保了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之前,被收购方不会擅自挪用收购款,从而也确保了在办理股权质押之前信托资金的安全。

股票收益权并购信托一般会采取签署回购协议、股票质押担保、第三人连带保证担保、设置追加保证金及补充质押股票的警戒线等风控措施。在并购信托业务中以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模式进行操作是信托公司比较熟悉的业务模式。

信托计划交易结构中做劣后做增信哪个好

劣后级,就是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劣后级先赔付优先级,如果没有风险存在,就按照信托的流程走,按照预期的收益来分配资金的比例!一般劣后级比优先级的收益高!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见第九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者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三)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四)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五)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六)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二)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三)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九、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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