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工程人工挖孔桩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8
一、工程概况
(一)桩基上部工程的整体结构概况。如:结构形式、层数、层高、总高、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等。 (二)桩基工程本身的工程概况。如:数量、承重方式、断面形状、桩下持力层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的相应地质资料(土质、埋深、地下水位高低、有无淤泥、流砂等特殊土层)等。
(三)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情况。如:所处地段状况、桩孔离周边建(构)筑物的距离、挖桩施工时降低地下水位会否对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建议采取什么保障措施等。
(四)按合同要求施工中需要采取的措施。如:工期要求、施工程序要求与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的交叉作业状况等。
(五)人工挖孔桩应符合《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要求。 二、施工准备
(一)场地平整,做好现场排水,并做到水通、电通、道路通。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的障碍物。如:地下电缆、上下水管道、旧墙基、旧人防工程等及其分布情况,并针对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三)熟悉桩基础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及施工要求,以及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书,以掌握施工区域各层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桩持力层的岩土特征及埋深、地下水位及分布情况。
(四)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模板、空压机及风管、水泵、照明及动力电器以及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机具等,并明确各种机具的安全使用规程。
(五)绘制桩基施工及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编制挖孔桩施工工期控制计划。 三、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人工挖孔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挖孔桩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法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二)按施工方案中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工前由项目部向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三)参加挖孔作业的工人应是18~35岁男性青年,事先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聋哑及其他不宜井下作业的人等不能参与施工。
(四)现场设专人做好挖孔桩施工记录,并负责对安全施工实施跟踪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四、施工工序流程
场地平整 → 放线定桩位及高程→ 建议每条桩进行超前钻→ 开挖第一节桩孔土方→ 支护壁模板放附加钢筋 → 浇筑第一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架设垂直运输架 → 安装电动葫芦(铁辘轳)→ 安装吊桶、照明、活动盖板、水泵、通风机等 → 开挖吊运第二节桩孔土方(修边)→ 先拆第一节支第二节护壁模板(放附加钢筋)→ 浇第二节护壁混凝土 → 检查桩位(中心)轴线 → 逐层往下循环作业 → 开挖扩底部分 → 检查验收 → 吊放钢筋笼 → 放混凝土溜筒(导管)→ 浇筑桩身混凝土(随浇随振)→ 插桩顶钢筋。
五、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要点(或要求)
(一)多孔同时开挖施工时,应采取间隔开挖的方法。相邻的桩不能同时挖孔,必须待相邻桩孔浇筑完混凝土之后才能开挖,以保证土壁稳定。
(二)桩孔下挖过程中,必须按照挖一节土(每挖深50~80cm),做一节护壁或安放一次工具式钢筋防护笼。桩孔垂直度和直径尺寸应每挖一节检查一次,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以免误差积累过大,造成倾斜或塌方。
(三)挖孔桩孔口,应设水平活动安全盖板。当吊桶提升到离地面高1.8m左右(超过人高)时推活动盖板...余下全文>>
求完整2010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工条例》 10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