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肯定,具体否定 是什么意思
抽象即全部 具体即部分 所以是全部肯定 部分否定 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所以对于 任何事物不存在完全的否定,也不存在完全的肯定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虚无,而是一种定在,是定在的一种形式,一种异在。"怎样理解
否定必须与肯定相辩证统一,即矛盾双方缺一不可,相互联系,没有了肯定,那么否定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是没有了参照物,那么否定也就变得抽象和模棱两可,所以说有了肯定,否定丹不再是抽象虚无的,而成为具体的,定在的;而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我们,肯定中包含否定,否定中包含肯定,所以否定是定在的一种形式,定在也可以看作是事物,肯定与否定即可当成事物矛盾的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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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否定理解为抛弃一切是一种什么否定观
实际上,很多事情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复杂的!当脱离生活的实际,抽象地谈论“把否定理解为抛弃一切,是一种什么否定观?”的时候,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教条主义”的思想方法.
辩证法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把这句话放到具体的语境中,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判断!
如果孤立地看楼主提问中的那句话,那就算不上什么“否定观”!假如:
如果楼主持有这种“否定观”,那么,“被抛弃的‘一切’”之中,包括不包括楼主持有的这个“否定观”?如果包括,那“这种否定观”就是不存在的,因为“被抛弃掉了”;如果不包括,那就不是“抛弃一切”.
因此,从逻辑上说,这样一种“否定观”是否真的存在,是值得怀疑的.
抽象和形象是对立的吗?
抽象一词的本义是指人在认识思维活动中对事物表象因素的舍弃和对本质因素的抽取。应用于美术领域,便有了抽象性艺术、抽象主义、抽象派等概念。一般意义上说,抽象艺术是西方现代美术中特定的美术思潮和流派概念(可见,这一概念并不涵盖传统美术中具有“抽象因素”、“抽象手法”和“抽象样式”的美术)。在实际运用中,抽象性艺术的含义较宽泛,可以和具象艺术相对,概指西方现代艺术中各种具有抽象特性的艺术现象。而抽象主义和抽象派的含义较为狭义,特指抽象主义思潮及其流派。从整体上看,20世纪的现代抽象艺术是对西方模拟自然美术传统的反叛。它反对客观地描绘自然物象,主张抽象分析和抽象表现。宽泛地说,现代抽象艺术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从自然物象出发的抽象,形成与自然物象保持有一定联系的抽象艺术形象;第二类是不以自然物象为基础的抽象,创作纯粹的形式构成。狭义的抽象艺术,即抽象主义思潮和流派则表现为第二种类型。它否定描绘具体物象,也不以自然物象为基础,仅以基本的绘画语言和形式因素创作纯粹的抽象绘画,借以表达某种情绪、意念等精神内容或美感体验。概括地说,抽象画就是与自然物象极少或完全没有相近之处,而又具强烈的形式构成面貌的绘画。
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的区别
现实可能性应该是在少数的重复数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比如你出门的时候发现自己忘带东西了.
抽象可能性是说你极小可能的事,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发生,就比如说你今天中彩票500万,有可能,但几乎不可能.但不能否定这可能性的存在.
我是这么理解的
第一次否定和再次否定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第一次否定是矛盾运动。
第二次否定是矛盾的消解即运动的结果。
两次否定之间没有了区别,不再是抽象否定和具体否定的关系,而是统一变成了具体的否定,其中一个是具体否定的运动过程,一个是具体否定的运动结果。
而在这里,第一次否定是矛盾的产生,第二次否定是矛盾运动的结果。中间的矛盾运动过程消失了。
这就是黑格尔辩证法中存在不彻底性的具体表现。一个是矛盾的产生和结果,一个是矛盾运动过程和结果。
区别只差一点点,稍有不慎就会被忽视过去。正是这一点微小的差别,暴露出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致命缺陷,它不可能将辩证法贯彻始终。
能否举例说明一下“否定之否定”这个哲学原理?太抽象,我不理解
关于“否定之否定”的概念和理论,是G.W.F.黑格尔总结了欧洲哲学史上有关的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他用“否定之否定”来描述“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并用此作为构造其哲学体系的基本方法(百科).并被认为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表明事物自身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由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诸环节构成的.其中否定之否定是过程的核心,是事物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矛盾的解决形式.(百科)”.“事物发展的周期包括三个阶段,即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反映了事物发展道路的起伏性和曲折性(百科)”.
对此由黑氏源之的论点,应予推翻了,来一个哲学大变革!而需要重新认识:1,事物都是独立运动的(正象天体的行星沿自己的轨道运动一样),2,事物发展的周期会出现“事物与事物的‘重叠’”(如同“日蚀”、“月蚀”),3,而这种“重叠”现象发生过程之后,又会分开,沿其本性而独立运动.4,独立运动,又“重叠”运动,又分开独立运动.这才是事物发展的周期.这种事物的“独立”→“重叠”→“独立”的运动过程,过去被认为是“否定之否定”“规律”.而实质上,本质应是:事物运动(发展)的“重叠”规律!(对此问题,本人另有专论)
马克思为什么认为'从抽象到具体'这一方法是正确的方法
辩证思维的一个基本原则,揭示出主体观念地复制和再现客体的逻辑道路,是一个从感性具体经过思维抽象而达到思维具体的有规律的逻辑上升过程.马克思指出,思维的逻辑运动中存在着两条方向相反的道路,第一条道路是“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第二条道路是“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两条道路首尾相接,构成“具体—抽象—具体”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也就是人对事物本质的完整的认识过程.感性具体指感官能直接感觉和知觉到的具体对象、具体事物,它是思维逻辑行程的起点.抽象规定指思维经过对感性具体的分析所抽取出来的一个个单一的规定性,它是客观对象众多方面的本质属性在人的思维中的反映,它是从感性具体到思维具体的中间环节.思维具体指在抽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思维在大脑中复制出的理性的具体,它是思维逻辑行程的终点.
简单地说,感性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然后再把理论知识在实践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就是我理解的感性具体到抽象,然后,抽象再到抽象具体,具体-抽象-具体,历经“否定之否定”,前后两个“具体”,境界有大的提升啊.学辩证法,我觉得把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质量互变,理解透彻,能受益终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