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什么区别?
无证经营。不构成逃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无证经营怎么处理?
这种事情可大可小,事情弄大了无非是罚款等一些行政处罚!往小的说嘛就是补办一张照就OK了,不必太担心! 工商要问什么时间营业的,就说是最近几天刚开张的应该没什么问题! 请这些人吃外饭也是应该的/也是行的通的! 没多大事,楼主!!!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名称
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修订草案》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没有将“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取缔”的明确定义,《修订草案》删去了《办法》名称中的“取缔”。
(二)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
从十余年的执法经验来看,查处无照经营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需要各行政机关密切协作,齐抓共管。2010年4月,在中央综治办的支持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机制。这一举措,极大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机制的规定,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三)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界定
《办法》的第二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修订草案》第二条对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的证照条件作了规定。
(四)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部门分工
《修订草案》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处无证无照行为的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二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既无证又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强制变更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对许可审批部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后的工作职责和时限作了规定,但对于工商部门仅规定了:“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为使工商登记与前置许可相符,《修订草案》增加了:“当事人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登记事项予以强制变更”的规定。
(六)关于行政强制权
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需要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办法》仅将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强制权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虑到在实行先照后证后,各主管机关都负有查处无证经营的职权,《修订草案》将《办法》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权,同样赋予了其他主管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行政机关”。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修订草案》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八)关于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办法》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但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十余年的执法实践看,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1%,涉及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即将近四分之三的无照经营案件为一般违法行为。考虑到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危害差异较大,《修订草案》对无......余下全文>>
什么是无证经营
依法应当取得但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就叫无证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余下全文>>
无证经营一般是怎么处罚的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具体是: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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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怎么个处罚标准???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余下全文>>
这样的无证经营需要罚款多少 怎么处罚
哥们,看你想怎么办了,你只要认死自己是个体工商户,没有经营网吧,法条骸就不能罚你,但是和工商局的硬抬也没有好处,你就先哭穷装可怜吧,多了2000,就一走了之,没什么后果的。
无证经营,违反什么法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企业无证无照经营工商局有没有职责查处? 10分
当然有。
餐馆无证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能否管辖?
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经营者违反该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84条所指的“未经许可”显然是指的许可证,并不包括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不能越权按照该条规定对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竟然没有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我们也就无法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因为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也就找不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者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据此,我们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餐馆无照经营的处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的原则,餐馆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无证经营餐馆就应当由食品药品管理局处罚。因此工商无管辖权。 与此相同的问题是: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工商部门也无法给予处罚。 答:这个认识是片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能够对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84条给予处罚,但工商机关同样可以对辖区内从事无照经营餐饮业得经营者进行管辖,同样可以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者按照无照经营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体可以表述为: 经查证:(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略) 当事人上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办理餐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恭xxx,罚款xxxx元。 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也按上面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