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和混合所有制有什么区别
如果,仅仅按照您提到的描述分析:
国有控股
是国家掌握和拥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至少比例的股份,以最大股东身份,和地位,全权控制股份制公司的相应各项所指。
混合所有制
我国的全部所有制有三:
全民;
集体;
个人。
于是,不一定,是国家控股的。即:是全民所有制部分控股的。
可以,是多种组合方式的。
有,一种可能,是国有控股的。
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于是,国有控股和混合所有制,如果,用饼图来表达的话,是交集的表象。
混合所有制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何谓混合所有制经济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它是针对传统所有制结构的弊端和转轨中存在的问题,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提出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首先,混合所有制是“混合经济”的产权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单一的政府干预型经济,也不是单一的市场调控型盯济,而是一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的新形势,完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体制。这种新型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单一私有制,而是将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统一性”,不是外在的统一,而是内在的统一。
其次,混合所有制是协调社会多种利益关系,并使之“和谐统一”的产权组织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社会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已经“多元化”,这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此处指资本主体)利益关系的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课题。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内涵时,特别强调“社会更加和谐”。如何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社会实际存在的利益矛盾,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是中国未来20年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些重大举措,实际上是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发展而进行的新探索。现在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要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不是产权模糊的吸纳,而是产权清晰的吸纳,不是彼此隔绝的共存,而是彼此渗透的共生,从而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这种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的利益共同体,对于促进“社会更加和谐”,提高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度”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混合所有制是推动国企改革的有效财产组织形式,其中,孕育着新的公有制组织形态。当前国企改革,特别是大型国企改革效果不理想。虽然几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就指出“攻坚战”的改革任务,但客观现实是“久攻不下”。究其原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所有制形式是重要原因之一。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利于打破“一股独占”或“一股独大”的僵持格局,真正建立产权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的制度。从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随着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从中会产生公有制的新的组织形式。这个问题有待于跟踪观察和研究。
如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点研究,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三方面展开:首先,用统一性而不是用对立性的观点和政策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统合”起来。
十六大报告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部分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要把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请注意,这里的“统一”,就已经蕴含了“混合”的思想和做法。具体来说:
一、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各自的所有制优势,相互依存和补充;二、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和推动,在竞争中使两者互动、双赢(在浙江、广东等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快,也推动了公有制经济发展)。三、要使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和交融。当前,中国开始出现的民资、外资参与国企改革,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股权、期权制试点等,都是渗透和融合的新形式,这些实践将会以新的态势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在国有经济层面,......余下全文>>
关于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国有股转持如何补偿非国有股东的问题?
例如仅有一家混合所有制股东A需履行转持义务亥A中国有股份占60%,转持股份为上市公司首发股份X10%,A公司需补偿非国有股东金额为:上市公司首发股份x10%x(1-60%)。我理解是这样的,案例暂时没找
国有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区别
关于文件适用范围因试点意见没有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专门定义,我们从该文件内容和混合所有制内涵可推断(要求试点企业在完成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文件中的国有控股应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但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与国有的合资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我们认为,员工持股本身体现的是激励企业内部骨干员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与客观评判员工是否符合激励条件继而予以激励本应毫无关联我们在实务项目中恰恰是要着力防范和解决夫妻父母子女在同一企业持股而由一人代持引发的负面问题:难以显现股随岗变,以及因股权转增减退涉税,夫妻离异死亡失踪辞职等引发持股纠纷的诸多问题而且如要对员工持股进行动态管理和便于依法纳税,只有做到员工持股情况明晰(持股对象额度岗位考评情况转增减退及分红与纳税等),才能实行有效科学管理。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这种差异化的弹性规定极其不妥:
(1)这种内部流转价格的双轨制(特别是协商确定),容易导致混乱,往往会使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达成一致而阻碍内部转让的顺利进行;
(2)员工股权的内部流转应限于公司员工内部,而不宜涉及转让给国有股东;
(3)如要转让给国有股东,那么国有股东受让股权行为,应视为一种国资对非国资的投资收购行为,需按照国资交易通常要求的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能视为公允价格
国资委监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国企的区别
国企就是只有国家一个股东。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什么意思
总的来说经济发展倾向股份合作化,邓小平说过先让一小部分人富起来,一部分人富起来就一定会有一部分人穷下去。为了更全面回复你的问题我帮你找了一些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引言 十六届三中全会在论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可以说,这是对以往在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方向上的肯定。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经济等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混合型经济增势强劲。1997年至2001年间,我国股份制企业从7.2万家发展到近30万家;从业人员从643.7万人增加到2746.6万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从8311亿元增加到56733亿元。 十六届三中全会后,理论界很多人认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许可以为国企改革找到一条新路,实践上也深受一些国企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欢迎。 那么,究竟如何认识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规范之、发展之?由此如何走出原有国有企业的困境?这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的课题。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下探讨。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理论界有很多种说法。一般认为,它和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人所有制经济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混合。就一个行业的企业而言,它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经济。 它非国企,也不是私有企业,那么它的运营机制不能按国企的那一套,当然也和完全的私有企业有某些差别。 我们现在提混合所有制企业多是从搞好国有企业角度出发的。由于单一国有资本构成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经营责任不落实,不少企业运营机制呆滞,缺乏活力和效率。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与其它性质的资本融合,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推动其在产权多元化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有利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凝聚更多的社会资本,有效放大公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安排问题,很多学者仅仅强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重要行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控股,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非命脉领域的有些行业可以参股。控股与参股不同,参股只为取得收益最大化,而控股不只是实现收益,还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发挥国有经济的应有作用。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重要行业失去控股,也就失去其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难以对国民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 我认为,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角度考虑,这本无可厚非,问题是我们引进非公有资本的目的是发挥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机制灵活的优势,改变原国有企业机制呆板,法人治理结构不清晰的弊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如果我们仍是仅仅强调对企业的控制力,忽视其它资本所有者的权益,那么混合所有制企业仅仅是为了圈钱,更有甚者,还要强迫混合所有制企业去承担原国有企业承担的某些社会功能,那就有可能重蹈国有企业走入困境的老路,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目的失效,非公有资本和公众资本也不会为之投资,目前我国股市连续处于熊市有很大程度上与之有关。 因此,很多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认识还是很模糊的。我认为,我们必须从构建一种新的企业模式的角度来......余下全文>>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 有哪些企业
目前,只有试点企业的条件,并没有正式的试点企业目录。
该政策今年8月份才公布,不可能那么快确定具体的试点企业目录。
试点企业条件: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是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都是由国家控股的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一般是由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占优势并控制企业的出资者性质决定的。如果国家的股份虽小于百分之五十,但其他股份分散在各出资者手中,占优势的仍是国家,该混合所有制经济仍是国有性质。
职工持股达50%以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性质是什么
属于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1、国有股权比例
混合所有制的性质排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因此股权成分为国有股和非国有股(含员工持股)。根据《试点意见》,试点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指控股50%以上,相对控股指虽未控股50%但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持股比例可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定为超过30%。《试点意见》要求公司在完成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对国有控股比例下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员工持股比例
根据《试点意见》,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鉴于员工持股有直接持股和持股平台持股两种方式,因此将员工持股总量限制在30%以下,能够确保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总量小于国有股权比例,保证国有股权对企业的控制权。
国有参股企业是否算国有单位 120分
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国有企业,从狭义上讲国有参股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严格讲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混合制经济体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如下:
一、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狭义的国有企业指纯国有企业。
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三、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国有参股企业: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