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以及俩如何适用或适用注意事项?
你好,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紶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主要区别? 以及俩如何适用或适用注意事项?
物权法草案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该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一百六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 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经由他人的责任田进入自己的责任田,这一通行的权利是直接依法取得,还是需要和他人协商才能享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在物权法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出科学规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适用范围待分清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只规定了相邻关系而没有规定地役权。对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相邻关系已经足以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没有必要另行对地役权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存在诸多区别,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全国人大法工委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分别在第七章和第十四章作了专门规定。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的立法选择,表明了在民事权利日益彰显、民事关系交错繁杂的当代社会,立法者力图有效调整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苦用心。然而,这一立法模式要取得成功,需要建立在这样两个要素的基础之上:一是坚实的理论研究,二是精密的立法技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关于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草案第七章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具体包括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取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等管线,以及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等相当广泛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草案第十四章则没有明确的界定,因为按照草案的设计,地役权由双方当事人协议产生,其内容自然也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但问题是,这里的“地役权”还是与相邻关系有重合之处。地役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罗马法中的耕作地役,最初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取水地役,以后又出现饮畜地役、导水地役、水上通行地役等。其后,随着城市的繁荣,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阴沟地役等建筑地役。耕作地役和建筑地役合称为地役权。可见,从罗马法开始出现的地役权,与我国现在民法中的“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而且,这些重合之处在今天的民法理论界似乎也未能将之完全界定清楚。例如在有的学者组织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就曾把地役权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在供役地上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眺望等……”可见,地役权与我国民法中原有的相邻关系在适用范围上的确存在着重叠的现象,这是很难否认的事实。如何适用两种制度成难题由上述可见,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种法律制度是可以同时适用在一个民事关系上的,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将会产生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问题:甲方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须使用相邻的乙方土地(如建造中的通行、铺设管道等便利),这时甲方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草案第九十二条行使相邻权,一是与乙方签订合同,按照约定行使地役权。那么,这两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到底有什么区别呢?(1)权利的取得。相邻权是法定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直接依......余下全文>>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和联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1、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2、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3、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的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共同点?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是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你这里所说的相邻权应该是相邻关系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生原因相同。地役权是缘于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冲突而产生的,与相邻关系的产生原因类似。(2)在权利内容方面,两者也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风、采光、越界建筑等问题。(3)在法律救济途径上,由于两者同属于物权的范畴,因此,两者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适用物权的报复措施或者债权的保护措施。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属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要求的程度较低,都是来保障不动产使用来说的(如房屋使用时最基本的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等,说叮夸张一点,如果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则不动产在某种程度上不能使用);而地役权要求较高,主要是提升不动产价值来说的(如向远处眺望、便利的通行等等,如果不严谨的说,地役权收到侵害,则不动产的价值会降低到普通不动产的一般价值,但不会影响使用)。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请尽量详细些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不动产物权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项契约,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请分析比较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异同。相同点找不到,拜托了各位。
根据《物权法》规定看,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