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

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对作品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自己的著作所享有的一种基本知识产权,而邻接权则弧指表演者权、录像制作者权等衍生权利。

什么叫邻接权?它与著作权有何关系?

邻接权,即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中又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解释,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活动方面应得利益而给予的权利。”邻接权的主体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另外,权利人在行使邻接权时,不得侵犯在先的著作权。

邻接是著作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出现的一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它属于广义著作权的一部分,因此同著作权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这表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临界权制度都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章来规定的。有关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都直接适用于邻接权。不过,邻接权也有其相对独立性,它同著作权的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作,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的主体在传统上主要是自然人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至于其客体分别是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这些客体本身并不是作品,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形式,或者说是作品的一种面向大众的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有独创性,而且它通常不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表演者权除外)。另外,其保护期也较短,通常是25年左右。

版权和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无区别,并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合同中所称的版权和著作权应该是订立方针对相关权利的自我意思的表述,应结合合同上下文(比如简称、缩写)理解,以免产生歧义......

版权,出版权和著作权各是什么意思,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版权=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出版权不属于狭义著作权,是与狭义著作权有关系的“邻接权”的一种。狭义著作权+邻接权=广义著作权。

出版权由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人)享有。

《著作权法》

第三畅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题外话:著作权人也可以控制出版行为,但著作权人控制出版行为分别源自两项著作权权能:复制权与发行权,而非出版权: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著作权和邻接权中,哪些权利可以权利用尽?

一本书首次卖出去后,著作权用尽。音乐,视频一样。但跨国转手不会用尽,由各国法律保护。

版权,出版权和著作权各是什么意思,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版权=著作权。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出版权不属于狭义著作权,是与狭义著作权有关系的“邻接权”的一种。狭义著作权+邻接权=广义著作权。

出版权由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人)享有。

《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题外话:著作权人也可以控制出版行为,但著作权人控制出版行为分别源自两项著作权权能:复制权与发行权,而非出版权: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在哪里?

刚才在知乎上看到了一个一模一样的问题。。。简单说下吧,版权(copyright) 是英美法上生长出的概念,顾名思义,围绕“复制权”而来,注重财产性权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权利的。这是因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权利是从保护出版者权利发展而来。但是从安娜女王法之后,整体立法的中心点已经向作者移动(当然起初也是以确认作者的首次出版权为标志,结束了书商的垄断,将法定垄断还给了作者)。但是从很多细节来看,还是比较重视从客观角度认识作品上权利的,比如一般不会认为作者的创作意图对版权的获得有什么影响,无意识的“创作”一样能得到法律承认。著作权(author‘s right) ,还是顾名思义,“作者的权利”,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比较重视人格性权利,认为作品上的权利是和创作者绑定的,在作品权利的转让方面限制相对较多,多通过许可使用方式解决作品转让的问题。邻接权在大陆法系不属于狭义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大陆法系国家会以“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的题目立法。宏观来看 , 两者区别是哲学基础不同导致 。英美法系的版权在整体上作为一种对作者的激励和报酬来看,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直截了当地说明促进作品和知识传播是目的,版权保护只是手段,因此邻接权(传播者权)是题中之义。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体系从“天赋人权”角度阐发,“当然,作品的经济利益也不能被排除”,更受重视的是创作行为本身。因此:1 严格来说,“著作权”的范围比“版权”更广 ,不必形成可复制的物质载体也可以受到保护,比如口头作品,ls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且某种意义上刚好相反;2 英美法系更重视作品的传播 ,作者、传播者、公众三者是平等看待的,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大陆法系以作者利益为第一位,传播者、公众为第二位(有些国家没有法人作品概念——法国民法上甚至没有法人概念);3 如果说著作权/版权的日常行使中人格权和财产权比例为1:9 ,英美法系中实际也是这么操作的,精神性权利不仅少, 也可以转让,而大陆法系则认为人格权这个“1”大概有“5”那么大,人格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存在例外,如发表权存在事实上的“转让”);4 英美法 对促进作品传播更感兴趣,因此 合理使用和强制性许可的名目更多 ,大陆法系反之。其他具体分别不一而足。两大法系的著作权/版权法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下取得了大量共识。不过哲学基础的区别还是明摆着的。(个人认为英美法系的版权精神更加适合这个满溢信息的时代)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从大清著作权律而来,选择了“著作权”命名,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著作权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两大法系相互交融的特色:说好听些是博采众家之长,说不好听是这里抄抄那里抄抄。不过进入21世纪之后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已经越来越科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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