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管理条例

治安管理条例对于禁烟场所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对吸烟做出处罚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在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禁烟条例算不算法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该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

我国有哪些禁烟的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该细则主要还是倡导性的,并未写明罚则。

求大学校园禁烟条例 要一条一条的 有惩罚措施的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现制订我校禁烟条例如下,希望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一、禁烟区域:校园内所有室内外场所全部属于禁烟区域。

二、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教师代表为成员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

2、学校倡议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积极投身校园禁烟活动。

三、监督管理措施

1、结合学校行政值勤与学生的志愿者服务珐组织师生对校园控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文明组室考核内容之一,落实奖惩。

2、学校部门领导与教研组、年级组组长对本部门的禁烟工作负责,保证组室内无人吸烟、无烟头、无烟具。

3、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的禁烟宣传。

4、在与家长会、对外展示等外来人员集中入校的活动之前,学校必须做好校园禁烟工作预案并保证充分落实。

5、每位教职工与学生,如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都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奖惩措施

1、全校教职工要带头禁烟 , 不得在校内吸烟 , 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如再次发现,除责令改正外,每次给予人民币 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在《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范围内酌情增加罚款金额。

2、工会对各组室进行校园禁烟工作专项考核。发现违规现象,除对违规者个人处以警告或罚款外,对相关组室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如不及时整改,将取消该组室本年度申报文明组室评比的资格。

3、对于积极参加禁烟宣传并卓有成效的教职工与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五、本规定由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吸烟的禁烟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对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加大对禁烟工作的宣传管理力度,实现创建“无烟单位”和“文明单位”双丰收的目标任务,特作如下规定:1、单位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不放置烟具,来人来访不敬烟。2、在单位醒目位置处张贴禁烟标志。3、有义务、有责任劝阻进入办公楼内吸烟者。4、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黑板报、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5、在非指定场所吸烟者,每次罚款50元;非本单位人员每次罚款20元。禁烟区内,每发现一个烟蒂,给予直接责任人10-20元的罚款。6、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查,凡发现吸烟者或有烟蒂的科室,严格按照罚款标准执行,并取消文明科室评比资格。

企业内禁止吸烟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本市现行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本市将禁止吸烟的管理权下放给每一个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宾馆、餐厅、歌舞厅、银行、商店、证券公司和办公大楼的管理者,要求在诸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的室内工作场所,不仅要有禁烟规章制度,也要悬挂禁烟标识。

全国公共场所控烟立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修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立法参与者崔小波教授表示,依据上述法规,受二手烟侵害的市民,可以依法对违法吸烟人提起诉讼。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有没有什么有关禁止吸烟的法律条文,或者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城区下列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一)易燃易爆场所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贰所;

(四)影剧院的观众厅;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

(六)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区和比赛区;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公共交通场站的售票厅、等候厅;

(八)商场(超市)、书店及邮政、通信、金融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

(九)机关、团体及宾馆、饭店的会议室;

(十)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禁止吸烟场所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场所,或者设置有明显标志和通风设施的吸烟区(室)。

第六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禁止吸烟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实施禁止吸烟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或者责令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第八条 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共场所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条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余下全文>>

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合法吗

您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合法。法理依据如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公共场所对禁止吸烟有哪些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绿色奥运、无烟奥运战略,弘扬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强力推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依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下简称《规定》)及《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无烟环境,增强市民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减少“二手烟”在公共场所对不吸烟人群造成的危害,提高市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在《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实现全面禁烟;在《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公共场所,除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域外,实现全面禁烟;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休息的服务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无烟楼层,鼓励创建无烟服务单位;按照《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全面实现禁烟,年内力争创建2个无烟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1.《若干规定》确定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成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禁烟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二是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烟缸),地面不得有烟蒂、烟灰;

三是积极开展员工禁烟培训和宣传;

四是工作人员积极戒烟,不向来客及不接受来客敬烟;

五是设立禁烟检查员,巡视制止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

2.《若干规定》确定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是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设立禁烟检查员,制止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落实《若干规定》检查制度,加大检查频度。

3.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

二是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设立禁烟监督员、检查员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

四是负责辖区内禁烟宣传画及资料的统一张贴和发放。

4.区爱卫办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并要积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情况,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全面掌握和了解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1.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

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要设立定期检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每月向区爱卫办书面汇报一次本地区《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区公共场所禁烟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区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全区禁烟工作定期抽查暗访,每次检查都要以简报形式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场馆,购物和交通工具、等候室等公共场所的控烟、禁烟检查力度,对于执行不力、屡查不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进行处罚。

2.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

各单位要诚恳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单位执行《若干规定》情况的监督举报,欢迎新闻单位监督;各单位定期进行自查,结果在单位内部通报;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将定期对《若干规定》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3.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支持,形成......余下全文>>

禁烟标准?

1)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及音乐茶座(室); (2)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3)图书馆的阅览室,书店,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览厅; (4)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5)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6)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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