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法律依据

追加被告的申请,民事被告人申请追加被告有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被告要求追加被告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就你所述:

1、过了期限,已经到二审之类的。

2、申请追加的被告和本案无利害关系。

有问题可追问,无问题望采纳

民事诉讼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同意追加的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此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且许多案件如果不允许追加被告,势必无法查清事实,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同意追加的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追加被告,被告作为原告的追诉方,其诉讼任务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地位是消极的、防御的,不能主动要求追加被告.究竟谁说得有道理呢?请各位赐教!!!

民事诉讼是由于原告的起诉发动的,被告是原告起诉中选择的,想告谁,不想告谁,这是原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是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如果要从诉讼法上找出根据才能回答主帖的问题,那么,现行的诉讼法不但没有给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而且也没有给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诉讼法把追加被告的权力直接交给法院,让法院依职权行使这个权利。不信请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是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许多原告不同意法院追加被告,坚持起诉已经起诉的被告,这样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告对证据或者法律事实的认识不清导致的,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

比如某建筑公司材料员,每次购买建材,都为买方出具欠条,并注明某某建筑公司某某工地,原告以欠条起诉材料员,要求材料员承担责任,而材料员认为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材料员要求追加被告建筑公司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此时,法院一旦强行追加被告,在诉讼中,对于一个原告不想追诉的被告,法庭审理该如何进行?是否有法院强行介入当事人纠纷之嫌?在诉讼中我们到底是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以证据规则为依据作出判决(可能这样的判决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还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有一定证据且依法申请,我们就追加呢?

追加被告适用于有遗漏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而必要的共同被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实体上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但是这里所举例子,并非因为存在共同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而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形,而是只有一个责任人,要么是材料员个人,要么是材料员所代理的单位,即如果材料员的答辩成立,材料员所实施的行为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这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主帖所讨论的追加被告的问题。

感谢山里人的热情答复!!!在司法实务中,被告追加被告是无奈之举,法律依据也不是很充分,但这样的审判实践却并不鲜见。正如我所列举的建筑公司与材料员的例子。原告仅以有材料员的签名没有加盖任何印章(但署名中有某某公司某某工地字样)的欠条或收到条要求其承担责任。作......余下全文>>

庭审后申请追加被告是否准许

案情:某运输公司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庭审后申请追加实际车主(交通事故中已死亡)的继承人作为被告。分岐:一种意见认为,追加被告的期限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任何时候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能否被采纳是由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交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申请撤诉和鉴定等,均明确规定了期限,但对追加被告却没有规定期限。一些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在一审程序中随时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有的当事人甚至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该申请。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如何申请原告追加被告

作为被告无需请原告追加被告,民诉法对追加被告申请人,不局限于原告,而是当事人可以申请。

在民事诉讼案中,被告能追加被告么?有何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案中,被告B可以追加C 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是否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审查确定。但是法院在开庭前有可能未全面了解案情,未能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否有遗漏,因此原告或被告均应该有权向法院提出这方面的申请,申请是否有理由法院审查决定。

哪些情况下 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

与本案的判决结果由厉害关系的第三人

申请法院追加被告最晚可在何时提出?法律依据是什么?

是的发送到发生的风随心动呈现出

如果要追加被告,是否得重新开庭

不用缴费,但是得延期开庭,因为另外的被告还需要时间阅读起诉书和举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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