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不一致,应该怎么理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个说的是人口密集地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
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是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有建筑物、厂矿、树木(高跨设计除外)及其他生产活动,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区,架空输电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数值范围,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任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 1.0米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0米66-110千伏 4.0米154-220千伏 5.0米330千伏 6.0米500千伏 8.5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国家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七、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删去这一条第五项。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十一、删去第二十条。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十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井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值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四)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35-110千伏 3.5米 4.0米154-220千伏 4.0米 4.5米330千伏 5.O米 5.5米500千伏 7.0米 7.0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电力设施保护有哪些规定,比如几米内不许种树,在什么文件里,有法律效力吗?
《电力法》第5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线路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六十九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清除。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丁内的区域,按电压等级边线延伸举例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供您参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推。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5分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电法的内容
没有供电法你应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参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