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私募基金和一般的公司或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内部治理法律分析
在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伙的形式只有一种,即所谓的普通合伙制。旧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合伙形式显然不能适用于具有较高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2007年6月1日,随着新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随之产生。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具体负责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其所承担的仍然是无限连带责任。
新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被认为是对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一次重大推动,因为有限合伙制是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主流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而言,普通合伙人(境外私募领域俗称General Partner或GP)都是具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员,其决定着这家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技巧。而有限合伙人(境外私募领域俗称Limited Partner或LP)的职责一般仅仅是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以保证股权投资的有效进行。
但在我国,有限合伙还是一个新兴的组织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究竟是如何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制衡机制究竟是怎样的?通俗一点讲,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究竟是怎么“玩”的?
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及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是有限合伙协议。不同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都有着自己特殊的约定或者说“玩法各不相同”,但也有很多共性的地方或是惯常的操作模式。下文将以国内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A协议”)和上海另一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B协议”)和一份从网上找到较详尽的美国版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美版协议”)为例,进行比较研究,并从聘选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运营成本、后续募集、合伙人权益转让、合伙人退伙等方面综述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惯常操作模式。
一、管理团队聘选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性较高,特别是投资于刚刚起步的成长型企业。因此,投资者总是倾向于选择真正具有专家管理水平和诚实信用品德的资金管理者,但管理水平和品德都属于资金管理者的内部信息,投资者很难直接了解,只能通过观察该资金管理者以前的投资收益、从业时间等间接方式获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持续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资金管理者”就要归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分配投资收益,解散基金。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期内,资金管理者投资了几个项目,有几个获得成功,又有几个项目失败,投资收益如何等信息很容易获得,且这些信息真实地反映了资金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由于基金到期要解散,因此资金管理者如果想继续投资就要重新筹措资金,而只有经营业绩好的资金管理者才能再次获得市场资金的青睐,因此在风险投资行业中,从业时间长是资金管理者管理水平高的有效信号。
例如,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共有18只基金,超过40亿美元总资本,总共投资超过500家公司,200多家成功上市,100多个通过兼并收购成功退出的案例。红杉资本作为全球最大的VC,曾投资了苹果电脑、思科、甲骨文、雅虎、Google和Paypal等。红杉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2005年9月,德丰杰全球基金原董事张帆和携程网原总裁兼CFO沈南鹏与红杉资本一起始创了红杉资本中国基金。由沈南鹏和张帆为核心人员的管理团队可以有效的保障作为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余下全文>>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利润怎么计算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协议条款:收益分成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上期介绍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GP的报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另外一部分是收益分成(Carried Interest),即GP可以获得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1、收益分成比例
国际上,GP享有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为基金净收益的20%。顶级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最高可达30%。这种与业绩挂钩的机制能够有效激励GP争取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通常,只有当基金达到事先约定的优先回报率(通常为8%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2、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上,VC基金和PE基金存在着差别,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
1、按基金整体收益分配
VC基金更倾向于这种分配方式。VC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向高风险、高回报的企业进行投资,并且投资项目也较多。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平衡各个投资项目的业绩,而且也便于管理。
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基金一般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产生净盈利且基金业绩达到优先回报率的情况下,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2、按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与VC基金相比,PE基金的投资规模大,投资项目数量却少得多,更倾向于按单个投资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管理团队成员在基金结束之前就能够获得项目的收益分成。
但这种分配方式也存在着基金管理上的不便之处。一是虽然这种方式按单个项目进行收益分成,通常还是要扣除基金运营本身的成本,如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如果基金整体亏损的话,也同样要从收益分成中进行相应的扣除,以补偿给LP;二是仍然要根据全部投资项目情况计算基金整体业绩,有时候甚至会触发回钩(Clawback)机制。
因此,在设计分配结构时,一些基金会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即,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收益分成,同时GP将预留部分收益分成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补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结构,预留的保证金一般占项目收益分成的40-50%。
此外,某些有限合伙协议会对收益分成做一些特殊规定,以确保LP的利益,如:
a.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之前收取的管理费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b.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管理费,并且达到优先回报率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
c. 要求GP先返回LP的原始出资和管理费并且扣除优先回报后,才计算收益分成。
3、人民币基金的收益分成
在收益分成比例上,人民币基金大多沿袭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即GP获得基金收益的20%。一般当基金达到8或10%的年收益率时,GP才能参与收益分成。由于国内VC基金大多也定位于成长期之后的投资,与PE基金的差别不大,且国内投资人普遍希望尽快取得收益,因而人民币基金大多采取了按项目分配收益的方式。
如何草拟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姓名、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八章 资金托管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章 保密规定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地十六章其他事项 落款
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是否交印花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印花税。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是否一定要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
是的
私募基金如何与其客户签订合同,至少要规定哪些条件?
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 1,确保健康运营、规模、扩张、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转让。
3,将涉嫌洗钱,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应当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并降低经营风险。
2,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否则。
4、兼并、营业、破产倒闭、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规定基金的募集期、营运,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经营、到期日,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重组、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合伙型私募基金委托管理怎么管理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正式发布酝酿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1、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
除在募集方式和合格投资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外,其他方面私募证券基金与公募集金没有大的差别,运行模式相对成熟,多采取契约式。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采取了比较详细的指引模式,具体到条款的具体内容。
同时,由于私募股权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有较大差别,故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第二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适用本指引,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参考本指引。
2、合伙型、公司型合同指引
该两类指引采取了必备条款框架指引的方式,没有对条款的具体表述再做细化指引。
总之,在私募监管规则快速丰富的过渡期,这几个指引还是非常实用的,快收藏起来吧。
【正文】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2016-04-18 中国基金业协会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 【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余下全文>>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协议需要托管银行盖章吗?
和客户的合同上市不需要体现资金托管方的签章,当然你能做到更好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允许双GP的形式存在,但是在去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时候只能其中一个GP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包含什么内容
除非条款Ⅵ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中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档案的持有者,他们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权。
1) 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1)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证券。在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中,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规定的制约。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例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2)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实物分配的选择。(3)以实物分配的构成投资或投资一部分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合伙人应与条款Ⅵ一致;关于该实物分配应被视为有意行为,好像该实物分配就是现金分配,在众多创造量上等于分配实物的资产市场价值。如果实物分配的资产被认为在等价的基础上以公平的市场空间价值卖给第三方,在实物分配之前,合伙人的资本帐户应作调整且与条款Ⅵ3一致,以反映迅速腾达认可的利润或损失。在实物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合伙人存在歧视,而应当:(a)分配给所有的合伙人相同类型的财产;(b)如果以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同时分配,向每个合伙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c)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以更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顾问书面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实物分配会使该合伙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章或规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该合伙人进行选择:(a)对该分配做选择性的安排;(b)按照该合伙人可以接受的条件,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将该财产出售。无论(a)或(b),该分配应当被有限合伙人接受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