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注意:
1、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百分之二百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平时工作时间延长加班的,
只能给加班费,不能安排补休的。
加班加点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请问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标准有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补偿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员工加班加点加班费怎么算?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文件执行,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计算加班工资必须要先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朊幷圎工贎计笞,但不徖低于最低嶥赎标凎。
¤
¤
?《4.实行计件工资触的,应当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5.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6.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7.劳动者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等于工资基数除以20.92天,小时工资等于日工资除以8小时或者工资基数除以167.4小时。
加班的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劳动合同法》中是怎样规定加班费的
加班费应该怎么支付
加班费顾名思义,产生于员工超时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加班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因此,员工的加班费基数应该是以其每月的工资额除以20.92算出日平均工资,或者以其月平均工资除以167.4算出每小时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计发比例,也都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种情形就是指加点,即8小时外加点。如果安排员工在每天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加班费;
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即如果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二款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的加班费。如果在全体公民放假的10天法定节日中安排工作的,就应该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的加班费。
同时,根据我们提到的工种以及所实行工时制度的不同,有两种特殊情况也需要了解。第一种,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第二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有了明确的基数和比例就知道对于确属加班的情况应该如何计发加班费,在本案中统一按照每小时平均工资*36小时的计发方法显然是有悖法律的。因此,应根据实际加班的发生时间,再根据相对应的比例支付。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明确什么情况是加班才更为重要。 作者(韩智力)
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委员会主任,北京雷博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高级合伙人
如何计算加班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8小时以外的时间才属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贰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定节假日加班已经支付了三倍加班费,还需要给员工补休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300%的工资,不能补休。
加班36小时以上公司应怎么支付加班费(晚班) 10分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应注意的是,这种例外必须有其它的明文规定。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论“加班费”支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24 10:07:00 ] 作者:李希方 编辑:凌月仙仙 论文摘要 加班费即加班加点工资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近年来由于加班费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法律条款理解偏差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等等。本人通过对部分加班费支付争议案例审析,认为其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对加班的界定认识不统一;二是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识不统一,三是计算方法、标准不统一等等,那么加班工资到底应该如何支付呢? 本文从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实行不同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审批办法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在不同工时制条件下加班如何界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标准和企业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的如何赔偿等几方面进行阐述和剖析,以期对解决目前有诸多争议点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作时间、加班界定、计发基数、赔偿规定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其所负担工作的时间。加班相对工作时间而言,就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所以能否正确把握工作时间的内涵是界定加班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 为能准确计算工作时间,笔者将对以下几种主......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