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实施条例谁知道?|
因为条例太多,所以分条陈述,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六条 究竟如何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2号) 为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除外)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政府备案。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价计算。 三、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草原法中的恢复植被是指补种还是移植
[zhí bèi]
植被 编辑
植被就是覆盖地表的植物群落的总称。它是一个植物学、生态学、农学或地球科学的名词。植被可以因为生长环境的不同而被分类,譬如高山植被、草原植被、海岛植被等。环境因素如光照、温度和雨量等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和分布,因此形成了不同的植被。
请问有没有人知道,今年新出台了《草原法》,规定开草原20亩即触动法律,但是如果是2011年开的也算吗?
应该算的吧。最好退牧还草哦
鉴于此,《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亩以上”;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的,则为“10亩以上”。
搐2008年至2009年,内蒙古、新疆、黑龙江等10个省区草原面积占全国草原面积的80%,非法开垦10亩以下草原的案件占非法占用草原案件总数的65.6%。开垦10亩以上的案件占34.4%,开垦20亩以上的案件占15.2%。考虑到实践中非法占用草原主要表现为非法开垦草原种粮,实施人往往出于生活或经济需求,入罪门槛不宜定得太低,将20亩定为定罪标准是比较适宜的。”胡伟新说。
《解释》还对草原“毁坏”的认定标准做了明确。于厚森介绍说,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完)
中国土地实施细则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余下全文>>
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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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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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
土地确权案件在传统行政案件中占据相当比例,目前受案数量仍不少。且,此类案件多数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土地确权案件多为历史遗留问题,事实审查中调查取证困难,又涉及土地政策的变迁等因素,审查难度通常比较大。因此,探索行政确权案件审理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于提高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土地确权案件立案审查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讨:
(一)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范围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未将土地确权案件作为单独一类案件进行司法统计,而是作为土地案件大类一并统计。因此,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是确定土地权属的案件都属于确权案件,包括对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所有权证的案件,因为,发证本身也是对土地权属的确认。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土地权属案件仅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申请人民政府调处,人民政府依照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包括当事人对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指出的是,除土地确权外,林地确权也属于广义的土地确权案件范围。
同时,根据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非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不适用该办法,因此,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引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属于土地权属案件。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对土地确权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在行政法学上,行政机关居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行为,被统称为行政裁决行为。而政府的土地确权行为恰恰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属于行政裁决类行政行为。因此,土地确权案件的案由我们也可以明确为:土地确权行政裁决案件。确权包括对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二)关于土地确权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土地确权案件的原告就是政府确权过程中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当事人。这类当事人的原告资格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某些情况下,确权案件的原告资格会产生不同认识。例如,甲村委会与乙经济社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政府确权,决定将争议地权属确认给乙经济社,甲村委会没有起诉,甲村委会的村民王某以争议地属于其承包地为由,不服政府的确权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王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又如,A公司与B经济社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B经济社将一片土地交由A公司作农业观光旅游项目。经营过程中,C经济社对项目用地权属提出异议,政府经过调查后将争议地确定为C经济社所有。由于B经济社已经取得A公司支付的土地租金,并分配给所属村民,且经济社主要负责人更换,B经济社不愿起诉。此时,A公司起诉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对上述两个案件,实践中对王某和A公司的原告资格是存在异议的。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王某还是A公司,两者与政府确权行为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王某与与甲村委会存在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甲村委会与政府确权行为之间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A公司与B经济社之间是土地租赁民事法律关系,B经济社与政府确权行为之间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因此,王某只能要求甲村委会......余下全文>>
近几年我国废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8-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7-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0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9-0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04-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环境标准
水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1989-08-12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弹药......余下全文>>
土地征用法律有哪些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12月4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4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4年11月2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1952年7月3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195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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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土地占用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