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件哪里有案例?

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上找

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著作权的侵权案例

著作权呗商标侵权的情况是有的,但是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两个概念,而且在具体侵权的案件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认定。如果你的著作权是美术作品著作权,那么商标侵犯著作权才有可能成立,否则如果是单存的文字,是不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著作权的。如果认定侵权成立,第一,看实际的违法营业额,第二、无营业额或者不能确定的,看损失。以上两点来再根据实际案情来确定赔偿额。

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案例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这个案例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A不算侵权,B算。

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在本案中A仅仅是自用并为做商业用途,故不存在侵权;而B虽然只是做背景音乐,但已是做商业用途,超出其授权范围,故有产生侵权。

cosplay侵犯著作权案例

怎么会侵犯著作权呢……顶多也就是俩人的动作比较相似互相撕一撕了……

求懂法律的大神帮忙:在书里用了他人的事例文章里的几句话,这样算是侵犯了版权吗?需要征得同意吗?

这属借用,构不成侵权。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麻烦大家帮帮忙!

针对你提的问题,分别作如下回答:

(1)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规定,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全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且不得转让。因此,本案中画家只是把《南昌起义》油画部分财产性的权利转让给了博物馆,该画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作者死后这些权利由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具体到本案中,画家已经将油画原件转让给了博物馆,则博物馆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公开展出,而不需要画家或其继承人的授权或事后追认。至于博物馆将油画提供给集邮协会刊印纪念册的行为是否侵权则要作具体分析:首先要看作者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是否过了法定的保护期(《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本案的情况没有超过保护期的话,则需要进一步考察作者当时许可博物馆使用是否仅限于收藏,若仅限于收藏使用的话,则博物馆在上述保护期内未经作者(或继承人)许可擅自将其油画提供给集邮协议刊印发行,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的法律责任;若当时作者没有对博物馆的使用方式以及期限作出限制的话,则可视为作者以500元的转让费将所有的财产性权利都转让给了博物馆。不过,基于常识判断,以500元的转让费将所有财产性权利永久性地转让出去的可能性不大。

(3)博物馆作为油画《南昌起义》原件的所有权人,有权买卖该油画原件(仅指油画原件,事实上,博物馆不得将自行复印的复印件出卖,否则构成对复制权及发行权的侵犯),因此,有人打算收购该幅油画则需要同博物馆方面商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博物馆作为油画原件的所有人有权处分物权意义上的油画原件,但其不能处分作者对该油画的著作权,也即作者享有的著作礌不会因为油画原件所有人的改变而受到损害,但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油画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油画的展览权。

深圳著作权侵权律师函【深圳著作权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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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著作权侵权律师:李新淼律师(专业知识稜权律师)

深圳著作权侵权律师: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律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李律师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手机号码

李律师在深圳从事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等)法律工作多年,曾先后服务于富士康企业集团、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经验丰富,做事负责。

举一个网络著作权侵犯的案例,分析其涉及,运用了哪些法律,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毫无疑问是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利益的重要条例。该条例正是在《著作权法》应对网络问题进行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制定的。该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2013年1月30日又做了修改。你查找的资料可能比较陈旧,因此没将其列入其中。

纵横法律网-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陶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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