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的案例与分析各一个?谢谢啦!
一、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分析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婚姻法案例!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吴某是独生子女。吴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儿成年后,“招郎上门”,既可以解决吴家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又可以“宗祀不绝”。2000年6月,女儿已22岁,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因不愿到吴家当上门女婿而未成。吴某的父母商量,准备将吴某许配给现年27岁的本村青年孙某,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2000年10月,吴某的父母背着女儿,通过托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的关系,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接着,吴氏夫妇又暗中积极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修缮房屋,准备举行婚礼。吴某知道缘由,便在家大哭大闹。她宣称:“谁去办的结婚证,谁就和他结婚。”又遭到父母的打骂。她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向朱某要求收回结婚证,朱某怕问题暴露受到追查,极力给吴某施加压力,说:“你和孙某已经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不管谁来办理的结婚证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坚持不能收回结婚证书,并告诉她:“今后关系不好,还可以找我办离婚嘛。”吴某认为自己争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经到了尽头,因此,只有以死来控诉这害人的包办婚姻。她两次投河,均被人搭救。
在父母、亲友的反复“劝导”下,同年12月,吴某与孙某的婚礼如期举行。尽管是吴氏夫妇强迫他们俩同住一室,但吴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让孙某挨身,孙某为人老实,与吴某同床各枕,也从不与吴某接触。因而虽已结婚,但从未过失妻生活。孙某想,自己是上门女婿,这寄人篱下的生活既没有意思,也耽误了吴某的青春,便于2001年4月主动与吴某商量,背着吴氏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朱某坚持有村里开的离婚证明,才能办理。于是二人又转向村委会要证明,被村委会主任王某严加训斥:“你们结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闹,亲亲热热,还要求离婚,毫无道理。”因而拒绝开离婚证明。吴某与孙某要求离婚之事,被吴氏夫妇发觉。吴氏夫妇除对双方严加指责外,又对孙某以家产相诱惑,要孙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吴某见协议离婚无望,便翻山越岭,跑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她与孙某的包办婚姻。法院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经县法院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告吴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
(1)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正确请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说明为什么?
分析
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在结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吴......余下全文>>
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应付什么责任
学校违反义常教育法应该追究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至于追究什么责任,还必须看学校具体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的哪一条才能确定。如果是教师违反,那么还要追究教师的直接责任。
义务教育法不让上课违法案例及如何处罚
不让上课违法案例及如何处罚,好像没有现成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
一、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 分析 关于吉林某乡镇中学小弘的案例,学校一方面没有依法保护小弘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小弘“太淘气”、“在学校打了两次架”,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对学生负有教育的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婚姻法案例!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吴某是独生子女。吴某的父母一心想等女儿成年后,“招郎上门”,既可以解决吴家缺乏劳动力的困难,又可以“宗祀不绝”。2000年6月,女儿已22岁,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因不愿到吴家当上门女婿而未成。吴某的父母商量,准备将吴某许配给现年27岁的本村青年孙某,但吴某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2000年10月,吴某的父母背着女儿,通过托人情和吃喝等手段,打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的关系,在男女双方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由朱某给办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接着,吴氏夫妇又暗中积极为女儿购置衣物用品,修缮房屋,准备举行婚礼。吴某知道缘由,便在家大哭大闹。她宣称:“谁去办的结婚证,谁就和他结婚。”又遭到父母的打骂。她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向朱某要求收回结婚证,朱某怕问题暴露受到追查,极力给吴某施加压力,说:“你和孙某已经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了。不管谁来办理的结婚证都有法律效力。”朱某坚持不能收回结婚证书,并告诉她:“今后关系不好,还可以找我办离婚嘛。”吴某认为自己争取婚姻自由的路已经到了尽头,因此,只有以死来控诉这害人的包办婚姻。她两次投河,均被人搭救。 在父母、亲友的反复“劝导”下,同年12月,吴某与孙某的婚礼如期举行。尽管是吴氏夫妇强迫他们俩同住一室,但吴某每晚都是和衣而眠,不让孙某挨身,孙某为人老实,与吴某同床各枕,也从不与吴某接触。因而虽已结婚,但从未过失妻生活。孙某想,自己是上门女婿,这寄人篱下的生活既没有意思,也耽误了吴某的青春,便于2001年4月主动与吴某商量,背着吴氏夫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朱某坚持有村里开的离婚证明,才能办理。于是二人又转向村委会要证明,被村委会主任王某严加训斥:“你们结婚快半年了,不吵不闹,亲亲热热,还要求离婚,毫无道理。”因而拒绝开离婚证明。吴某与孙某要求离婚之事,被吴氏夫妇发觉。吴氏夫妇除对双方严加指责外,又对孙某以家产相诱惑,要孙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同意与吴某离婚。吴某见协议离婚无望,便翻山越岭,跑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解除她与孙某的包办婚姻。法院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经县法院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朱某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评和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宣告吴某和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 (1)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如正确请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说明为什么? 分析 对于本案,吴某与孙某本无结婚合意,两人结婚纯系父母胁迫所致,法院宣告吴某、孙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另外,本案在结婚的程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吴......余下全文>>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在海口市秀英小区陈先生的14岁儿子受吸毒仔控制,由一名在校中学生辍学变成了小偷,并因抢劫偷窃被派出所抓过两次,现在与吸毒仔混在一起不再回家了。
海口市的一名10多岁的男孩向另一名年龄更小的小学生强行勒索钱财时,被过往行人抓了个正着。如此小的孩子竟学会了敲诈勒索,让围观群众感叹不已。
文昌市某中学一初一女生被四女生轮番抽打了200多个耳光,耳膜破裂住院。在暴行长达一小时的时间里,她的室友躲在寝室里,不敢相救。
……
校园暴力,低龄儿童犯罪这本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聚集在由于道德教育缺乏和流失而引发的校园暴力和低龄儿童犯罪上,仍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调查:
小学生比中学生
易受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校园暴力包括了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以及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前的校园暴力现象一般呈现如下特点:第一,暴力程度日益凶暴。如校园杀人、强奸、抢劫、恶性伤害等校园犯罪案例日益增多。第二,表现形式多样。如体罚、起绰号、打架、欺负弱小同学甚至伤害老师、校园凶杀、校园抢劫、校园性侵犯、校园黑社会等。第三,暴力分布普遍。校园暴力在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学校都有发生。第四,施暴地点集中。多在空教室、体育馆、楼梯间、厕所内、运动场或其他少人注意的死角,而且多在上学或放学时发生。
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遇到侵害或敲诈的比率为27.0%,中学生遇到侵害或敲诈的比率为14.1%。也就是说,小学生和中学生遭遇“校园暴力”侵害的风险率不同,小学生遭遇“校园暴力”的风险率更高。从遭遇侵害或敲诈的次数来看,小学生遭遇多次侵害或敲诈的情况也明显多于中学生。当问到受到侵害或敲诈后受害学生是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有38.0%的学生向老师汇报,有20.3%的学生向家长汇报,还击或报复的占13.9%,自己默默忍受的占13.9%,有10.1%的受害学生设法躲避,报警的占3.8%,另有1.3%的学生表示满足他们要求。
尚未受到侵害或敲诈的学生,认为自己遇到珐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呢?有50.7%的学生说向老师汇报,有26.7%的准备报警,23.7%的向家长汇报,11.0%的准备还击或报复,8.0%的准备躲避,1.0%的准备默默忍受,4.3%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办?
案例一:
为吃宵夜抢同学钱财
在海口市某中学读初一的郑某与杜某,商量着去吃夜宵,但又没钱,两人便决定去学生宿舍找同学强行索要。郑某用衬衣蒙住脸,杜某则戴一顶旅游帽,窜入同年级某班宿舍,将门撞开后,向室内的学生索要钱物,并叫道谁不给就打死谁,并用扫把猛打床板恐吓学生,两人同时动手搜梁某等4人的口袋。抢得几元钱后,两人到校外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并买了几支烟抽后,复又回去窜到另一个宿舍,采取同样的方式向同学们“要”钱,当时一个同学口袋里只有几元钱,他央求两人给他留一块钱第二天吃早餐,两人丢给这名同学一元钱后扬长而去。当晚,两人共抢得现金31.5元,均被两人用来抽烟喝水和炸东西吃。自以为找到了“快速发财”的捷径,仅隔一天两人又再次闯入学生宿舍准备抢劫时,被在宿舍附近蹲守的校保卫人员和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郑某与杜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因两人未满18岁,又系在校生,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点评:因为在校中小学生超前消费与经济实力不能满足的矛盾,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抢劫案件在校内外并不鲜见,有的......余下全文>>
不给孩子上学,违反了那些法律,至少3个 40分
1、 《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3、《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间接规定。
4、《民法通则》
5、《未成年人保护法》
急求: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 案例分析
公民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社会评价的人格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名誉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要负法律责任。 可以去法院起诉 。。。。。可以投诉教育局。。。。。。。可以拨打电话请当地新闻记者(哈哈那个老师要开除拉) 现在的教育人员什么素质。。。自己还没教好还教人。。误人子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有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小学生犯罪案例
在海口市秀英小区陈先生的14岁儿子受吸毒仔控制,由一名在校中学生辍学变成了小偷,并因抢劫偷窃被派出所抓过两次,现在与吸毒仔混在一起不再回家了。
海口市的一名10多岁的男孩向另一名年龄更小的小学生强行勒索钱财时,被过往行人抓了个正着。如此小的孩子竟学会了敲诈勒索,让围观群众感叹不已。
文昌市某中学一初一女生被四女生轮番抽打了200多个耳光,耳膜破裂住院。在暴行长达一小时的时间里,她的室友躲在寝室里,不敢相救。
……
校园暴力,低龄儿童犯罪这本不是一个新鲜话题,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聚集在由于道德教育缺乏和流失而引发的校园暴力和低龄儿童犯罪上,仍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调查:
小学生比中学生
易受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校园暴力包括了发生在校园中的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以及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当前的校园暴力现象一般呈现如下特点:第一,暴力程度日益凶暴。如校园杀人、强奸、抢劫、恶性伤害等校园犯罪案例日益增多。第二,表现形式多样。如体罚、起绰号、打架、欺负弱小同学甚至伤害老师、校园凶杀、校园抢劫、校园性侵犯、校园黑社会等。第三,暴力分布普遍。校园暴力在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学校都有发生。第四,施暴地点集中。多在空教室、体育馆、楼梯间、厕所内、运动场或其他少人注意的死角,而且多在上学或放学时发生。
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遇到侵害或敲诈的比率为27.0%,中学生遇到侵害或敲诈的比率为14.1%。也就是说,小学生和中学生遭遇“校园暴力”侵害的风险率不同,小学生遭遇“校园暴力”的风险率更高。从遭遇侵害或敲诈的次数来看,小学生遭遇多次侵害或敲诈的情况也明显多于中学生。当问到受到侵害或敲诈后受害学生是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有38.0%的学生向老师汇报,有20.3%的学生向家长汇报,还击或报复的占13.9%,自己默默忍受的占13.9%,有10.1%的受害学生设法躲避,报警的占3.8%,另有1.3%的学生表示满足他们要求。
尚未受到侵害或敲诈的学生,认为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呢?有50.7%的学生说向老师汇报,有26.7%的准备报警,23.7%的向家长汇报,11.0%的准备还击或报复,8.0%的准备躲避,1.0%的准备默默忍受,4.3%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办?
案例一:
为吃宵夜抢同学钱财
在海口市某中学读初一的郑某与杜某,商量着去吃夜宵,但又没钱,两人便决定去学生宿舍找同学强行索要。郑某用衬衣蒙住脸,杜某则戴一顶旅游帽,窜入同年级某班宿舍,将门撞开后,向室内的学生索要钱物,并叫道谁不给就打死谁,并用扫把猛打床板恐吓学生,两人同时动手搜梁某等4人的口袋。抢得几元钱后,两人到校外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并买了几支烟抽后,复又回去窜到另一个宿舍,采取同样的方式向同学们“要”钱,当时一个同学口袋里只有几元钱,他央求两人给他留一块钱第二天吃早餐,两人丢给这名同学一元钱后扬长而去。当晚,两人共抢得现金31.5元,均被两人用来抽烟喝水和炸东西吃。自以为找到了“快速发财”的捷径,仅隔一天两人又再次闯入学生宿舍准备抢劫时,被在宿舍附近蹲守的校保卫人员和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郑某与杜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因两人未满18岁,又系在校生,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点评:因为在校中小学生超前消费与经济实力不能满足的矛盾,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抢劫案件在校内外并不鲜见,有的抢劫者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余下全文>>
谁能告诉我关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案例以及分析,急急急啊!!!!!详细一点啊 100分
就是学生可以做哪,应该做些什么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