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

区分 人大的职能和人大代表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一、国家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所选举或决定的最高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三、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以及享有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对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大行使监督权,就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权力义务 分别是什么?

各级人大代表大会是各级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职权。人大代表有质询权,提案权(就是提交议案,表述可能不功确)等权力。

省人大代表的权力跟职责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利”还是“权力”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权力,享有的是权利。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全国人大代表还有哪些权利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丁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权利怎么区分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

人大四个职权区分的关键是看内容,而不能看文字表述中有没有“决定”两个字。

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

如果是关于其他或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审查则是监督权;

如果是关于国家大政方针、规划的通过,则是决定权。在每年3月例行的工作报告中,上年度的报告一般体现监督权;而下年度计划是否批准,一般体现决定权。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和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既行使监督权,又行使决定权。

◆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监督权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我国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答:我国各级地方人大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有的权利。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问: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答: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的义务,但对代表提出了要求,也就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项:

一、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二、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三、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五、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行使的是代表的权利还是行使人民的权利

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独特性。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独特身份所特有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代表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职务,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过程中是平等的。这一特征表明,代表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基于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它不是由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权力,见上述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并且相应地,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其法定的义务(而非责任)。

第三,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人民性。从其本质属性上说,代表权利是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过选举产生的,是选民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人大代表来行使,并通过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而,代表权利是选民部分权利的集合,其本质仍属权利范畴。

第四,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融合性。人大代表的权利来自人民,是受人民委托依法行使的。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放弃人民委托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否则就是失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义务。这也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五,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与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衔接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有赖于每位人大代表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或者说,只有人大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直接行使的是代表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代表只有成为集体时,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或者说通过行使“代表权利”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上升和转化为国家权力,不具有强制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大集体有权,代表个人无权”才是有道理的(这个权只能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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