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供热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23条???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的总 则

【法规标题】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7号

【颁布时间】2001-8-28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提出供暖费暗补变明补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以前你交供暖是单位给你交,或者你交了后去单位报销,这叫暗补。明补,就是把这笔钱直接打到你的工资里,以后单位就不管你报销了,因为这钱已经打到你工资里了。

辽宁省供暖条例规定新房几年可以报停供暖

沈阳市是两个供暖期之后就可以停供。

辽宁省朝阳市冬季供暖标准??要详细点的 ??

这个够详细吧 《朝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朝政发[2004]40号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五日零时至次年四月五日二十四时,全天供热;温度标准为:室温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供热企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或者每月停止供热累计超过4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停供天数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二)由于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一栋楼或一个单元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6℃或约定温度,连续超过72小时或每月累计超过168小时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供热企业应在15日内,按照[(供暖面积×收费标准)/150天]×低于16℃或约定温度天数×70%的标准,退还采暖费。

辽宁省供暖室内温度多少度为标准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供暖时间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具体是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xx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有规定。

比如:

《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盘锦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点至次年4月1日零点。同是也规定了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太原 市供热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是几月到几月

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具体是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xx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有规定。

比如:

《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盘锦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点至次年4月1日零点。同是也规定了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太原 市供热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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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余下全文>>

国家规定供暖时间是几月到几月?

因为国地域辽阔,南北各省冬季到来的时间不同,国家规定的供暖时间各个省市是不同的,具体是几月几日到几月几日《xx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有规定。

比如:《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盘锦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点至次年4月1日零点。同是也规定了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太原

市供热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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