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职工保护条例

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恭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余下全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生育保险的规定。按所在的的单位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劳动妇女保护法条例 20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三、《劳动法户第四十二条。

四、《劳动法》有关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介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28日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地方计生条例冲突怎么办

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

2015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福建省企业职工劳保护条例   (200412月3福建省十届委第12议通)   第条 维护企业职工(统称职工)合权益加强职工劳权利、劳安全与身健康特殊保护根据关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体经济组织(统称用单位)职工劳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劳社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民政府卫、口与计划育、安全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产业)工、妇联组织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用单位招工裁员任何理由式歧视性   第五条 用单位应依保障职工劳权利改善职工劳条件职工劳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职工劳保护制度   用单位定代表或者负责本单位职工劳保护工作负责   用单位工及职工委员应协助监督本单位做职工劳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单位应职工提供符合家规定劳条件、劳保护措施依做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合同应工作能产职业病危害及其、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实告知职工并劳合同写明   第七条 用单位每两至少组织职工进行妇科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单位负担检查间视劳间   直接事毒害岗位作业职工用单位应按照家关律规规定组织岗前、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检查结实告知职工本   第八条 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起至满周岁止同)内除律规规定情形外用单位解除劳关系劳合同期满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劳合同期限自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 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强度作业职工月经期间经本提用单位应其安排其劳   事连续四站立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提用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工间休息   第十条 用单位安排职工孕期、哺乳期事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强度劳孕期、哺乳期禁忌事劳事应予调整   职工怀孕七月(含七月同)或者哺乳期内用单位每应工作间内安排其休息或者哺乳间(胞胎育应酌情延)并安排其延工作间夜班劳休息或者哺乳间计算劳间   第十条 职工数较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设置职工卫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 职工产假九十;难产增加产假十五;胞胎育每育婴增加产假十五晚育并领取《独父母光荣证》职工产假百三十五至百八十具体数由用单位规定   职工怀孕流产根据事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享产假怀孕三月内流产产假十五至三十;怀孕三月流产产假四十二   职工怀孕七月经本申请、用单位批准请产前假   职工产假期满经本申请、用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满周岁   第十三条 用单位应依参加育保险实申报本单位职工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育保险费缴纳育保险费转入育保险基金帐户   育保险根据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资金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   育保险基金应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挪作用   第十四条 职工定产假期间由所县级育保险经办机构育保险基金按月发放育津贴育津贴标准度本企业职工月均缴费工资并低于低工资标准   职工育产前检查费、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律、规、规章规定育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娩失业员失业前其所单位已参加育保险向所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于本三月失业保险金育补助   第十五条 用单位尚未办理育保险应按照职工本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定产假期间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职工育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单位按低于育津贴百六十标准支付并低于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规定......余下全文>>

劳动法是怎么规定产检假的呢?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

90天。

劳动法产假90天和新计生法153天冲突时

按照最新颁布的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产假为98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不可侵犯,如果超过产假后女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可凭医院开具的证明休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接触劳动合同。

如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无故旷工,经用人单位通知后扔拒不到岗的,可以接触劳动合同。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中对于哺乳假如何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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