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刑事案件现场必须多少人勘查?
在刑事诉讼中,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05] 54号 ):
第二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刑事犯罪现场怎样勘查
对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是司法机关侦查及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技术手段,刑事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是每个案件必须要制作吗
有现场勘验,就必须有现场勘验笔录,但不是每个刑事案件都有现场勘验,比如说:运输毒品罪现场被抓,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只有现场指认笔录。
刑事案件现场刑侦鉴定结果时间期限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如何完善刑事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程序与监督体制不够完善。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匮乏,技术人员数量更少,在很多基层单位,一名刑事技术人员一年所承担的现场勘查数量近百余起。由于技术人员较少,遇到一天之内发生两三起案件的情况,技术人员往往会单人勘验现场,无法严格按照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勘验。同时,由于县级公安机关技术人员业务不够过硬,痕迹物证提取率、利用率及检验鉴定率较低,达不到现场勘查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的目的。
现场提取手段单一,检验方法较为落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但由于技术人员业务素质长期得不到更新,技术装备落后,在许多现场,技术人员都不知道哪些物证可以进一步检验,不知道哪些新技术可以解决面临的问题,导致现场上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该利用的物证得不到利用,导致了物证的流失。
二、提高刑案现场勘查质量的对策及措施
建立更加完善的勘查制度。现场勘查、检验是侦查的首要环节,是案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开始。因此,在现场展开的勘验检查工作是否合法,有效决定案件的侦破,也关系到案件的诉讼活动能否顺利地进行。所以,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勘验检查体系,使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物证鉴定标准化。
切实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多年来,由于刑事技术工作任务繁重,技术职称与工资不挂钩,使许多民警不愿到技术部门工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高技术人员从业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刑事技术队伍中来,加快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速度,努力提高技术人员个人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切实提高刑事技术的科技含量。科技强警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战略性指导方针,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不仅要有高科技含量的现场勘验方式、方法,而且要有先进的器材、装备,最大限度地发挥新装备新侦查破案中的支撑作用。 加强技术和侦查的合作,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刑侦工作要求每一名侦查和技术人员必须相互学习,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综合掌握和运用各种知识、方法和技巧。只有技侦人员充分沟通,加强合作,才能提高各种证据的作用,才能发挥信息优势,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总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能依靠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独立去完成,只有加强合作,全面提高刑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用科学、规范的手段进行高效、有序的现场勘查工作,才能使现场勘查质量得到切实有效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刑事技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目标。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绘图用什么软件好?CAD对绘图人要求太高,有没有一种简单易用的软件?
CAD对于技术人员来说还是要掌握的,其实用熟了也很简单的。简单的软件画起来太麻烦。
重大刑事案件现场拍摄涉及的法律
参考下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
如何理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见多杀人
现场勘察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颁布机构:公安部
·颁布日期:1979.04.01
·实施日期:1979.04.01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全文
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
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储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
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
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
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
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
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余下全文>>
拍的照片 鉴定请专家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照片如果造假翻拍是否可以鉴定出来?谢谢!
对照片是否属于造假翻拍进行鉴定,这在科学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条链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3、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4、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5、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6、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7、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