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

一:就企业所得税谈谈你的看法和见解论文

一.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二.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既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quot;(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

'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

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如:'对农村合理的全、畜、机动力组合的设计'这一标题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题名中的'人',其外延可能是青壮年,也可以是指婴儿、幼儿或老人,因为后者也?quot;人',然而却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属于命题所指,所以泛用'人',其外延不当。同理,'畜'可以指牛,但也可以指羊和猪,试问,哪里见到过用羊和猪来犁田拉磨的呢?所以也属于外延不当的错误。其中,由于使用'劳力'与'畜力',就不会分别误解成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和不能使役的对象。

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因为题目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其产生的效果是相距甚远的。

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余下全文>>

二:如何学好企业所得税会计?

我国新的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确定了,暂时性差异也就确定了,相应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计量也就迎刃而解了。那么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判断呢?

判断方法

首先:将负债区分为预收款项类负债及非预收款项类两种

预收款项类负债主要包括企业预先收取客户的货款、劳务款及资产的使用费,但尚未向客户交付商品、提供劳务或将资产交付对方使用而形成的负债,如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等;非预收款项类负债是指企业已接受了对方交付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或已使用了对方的资产(含货币资金),但尚没有支付相应款项而形成的负债以及企业的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多数负债均属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如借款类负债、应付款项类负债、预计负债类等。

两类负债都属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其清偿都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其清偿方式或者说其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方式却有不同:预收款项类负债的清偿方式是向债权人交付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相关资产的使用权;非预收款项类负债通常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出的方式进行清偿。

其次:分别按照不同方法确定两类负债的计税基础

预收款项类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

实务中,如果一项预收账款在收款时按税法规定已计入收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未来清偿该负债时不需再交纳所得税,即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等于其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预收账款金额=账面价值-账面价值=0.

如果一项预收账款在收款时按税法规定没有计入预收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在未来清偿时(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该部分预收的收入要计入清偿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清偿时免予交纳所得税数额为0,所以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不需计税金额=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非预收款项类负债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可予税前扣除数。

实务中,非预收款项类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该类负债确认(指会计上确认)时,税法已允许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以后清偿时不能再进行扣除,即未来扣除数为0,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时可予税前扣除数=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

(2)如果该负债确认(指会计上确认)时,按税法规定不能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是以后清偿时才允许扣除,即未来扣除数等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扣除数=账面价值-账面价值=0;

(3)如果一项非预收款项类负债发生时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以后清偿时按税法规定也不允许扣除,未来可扣除数为0,则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除数=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

举例

依据上述“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步骤,针对各负债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1.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货款)项目账面价值为180万元。税法规定,该预收款收到时,不计入收款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产品发出时(清偿负债时)纳税。

「分析」预收账款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清偿负债时不需纳税的金额=180-0=180(万元)。

2.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该递延收益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款,税法规定该笔款项已全部计入收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递延收益属预收款项类负债,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余下全文>>

三:写企业纳税筹划的毕业论文,选一个税种写,是增值税好还是企业所得税好

增值税的税制比较简单,销项-进项而已,实务中其实可操作性很小,如果涉及出口企业免抵退或者税负控制之类的,内容又过于专业,就算你写好了也怕你们老师看不懂。所得税因为税前扣除的内容很多,可操作的地方也很多,实务中也有大量的事例存在,所以比较容易入手,而且这个也是纳税筹划的重点所在,建议从这个税种入手。

四:求好心人帮忙下载知网上的论文 1.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色 2.新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思考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本文在对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新《税法》的突出特点。

新的《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正在紧张的拟定之中。新《税法》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相比,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法律效力等级提高

法律效力等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下,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不同,由此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宪法规定法至上原则、等差顺序原则、新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国家税收中,凡基本的、全局性的,都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现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它显然不及新《税法》。

二、企业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自然人按照其法律地位,可以分为税收上的个人居民和个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在税收领域中是一对相联的有特殊含义的概念。所谓居民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注册登记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凡不符合该国居民身份,在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人。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确定,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划税收管辖权。凡确定为该国居民的,就成为该国税收中的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其来源于国内、国外所得征税。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国内所得征税。居民身份的确定与否,还关系到居住对本国居民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能否给予抵免。

新《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四统一”

在原“两法”......余下全文>>

五:急急急 ,研究企业所得税税率,目的是什么、结论是什么? 110分

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所得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财政收入作用。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

2、宏观调控作用。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六: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会计视野论坛

!你的收入减去所有的费用和成本后剩下的来核算所得税,可操作性较大。

七:有关所得税会计

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数字不以所得税费用这个科目来,应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的数字来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二者是核算暂时性差异的,

若分录做成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所得税费用 则可能是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比期初 递延所得税资产多,本年递延所得税有收益 ,所以若只登记一笔帐,那就需要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所得税费用

若进行多借多贷,那就要使用 那就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双方的差额 来确定 所得税费用在借方还是贷方

八:谁有所得税会计的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人们将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并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新税法下,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仍然可行。有些纳税筹划方法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就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做了相关探索。 【关键词】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会计制度是制约会计行为人及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可以分为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两大类。现代税收的计算和缴纳,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对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虽然其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服务的,但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程序和方法,也同时是按税收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在有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直接认可会计的某些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也不一定与税收制度完全一致,也存在某些差异。 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制度如有与税收制度不一致或不相协调的,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 三、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现销方式、代销方式、预收货款方式。代销方式又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无论卖出与否、获利与否均与委托方无关。这种销售方式与现销方式没有区别,委托方应在当期确认有关销售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中,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预收货款方式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付货物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每种销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销售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 (二)利用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纳税筹划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余下全文>>

九:论述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免税收入

一、审批条件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部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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