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特定主体。
二:行政法中 行政主体和行政关系主体概念是什么??有什么具体区别??
第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各级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关键是必须享受行政职权。
第二,行政关系主体,是在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关系中双当当事人的称谓。行政关系就是指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所以行政关系的主体及包括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也包括一般的法人,个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这也就是二者的区别所在。只要理解概念,也就不难辨别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急问
虽然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关联,但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这些区别右以概括为三个“并非所有”: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个组织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中的办公厅、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之类的内设机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仅负责管理、协调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本题B项和C项之类的内设机构也属于行政机关,可以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隶属行政机关的名义,所以,也不是行政主体。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这也是历年考试命题热点之一。把握这一特征关键在于分清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性质。见例题:
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双重身份。它既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制定法规、做出处罚等;也可以是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也右能因为其行为违法而受到另一行政机关处罚,在此其法律地位不是行政主体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如行政机关在不同的活动早,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需要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而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及其在行政活动中的规则。
第三,并不是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先看例题:
非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可以享有行政职权,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是以行政权力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所以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但行政权力并非为行政机关所独占,国家也将一部分行政职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也会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对于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以上三点区别,也可以归结为以下三句话: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时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有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也右因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此三点区别实质上为人们甄别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提供了三条标准。
参考资料:soso问问
四:行政法的行政主体
1.涵义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有三层涵义:第一,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比如:税务机关。2.与行政人行政人是指依法享有以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据此,行政主体与行政人虽然都具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但两者界限仍十分明确:前者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3.与行政法主体人们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负担行政法上义务的各方当事人统称为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是一方,与他们相对应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4.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学理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即成为当然的行政主体而行政主体除包含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区别类似于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关系。
五:简述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个部分,是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概念,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某些有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者之间的外延是不一样的,行政法主体范围最广,包含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又包含了行政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层次关系。
六: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七: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简单说,就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特定主体。
八:公安行政法主体与公安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法主体是指双方和监督等,行政主体指行政主体,你可以理解为执法者。你可以看看行政法的解释
九: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既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
十: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一)国务院
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
(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