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业主家泡水物业赔偿完了,要业主写一份赔偿终结的资料怎么写?
这个属于调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
甲方:物业公司
乙方:业主,(身份证号:xxxx)
2015年xx月xx日,因甲方管理不慎,造成乙方位于xxx小区内xx号楼xx单元xx房屋室内财物被水侵泡,造成一定的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xxx元(大写)。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后,承诺不再因该事件提出其它索赔要求,甲方亦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如需公证,费用双方各自承担50%。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年月日
二:漏水损失赔偿协议书可以与物业签吗
只要物业同意就行
三:物业道闸杆碰坏赔偿协议
坏了看是谁的责任,赔偿道闸杆或者按原价赔钱
四:由于前物业公司的责任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同意免三年物业费做补偿,并有书面协议。但新物业接管后说交接
应该去找原物业,因为造成你损失的责任人不是新物业。现在这种情况,建议你先去找原物业要求赔偿,至于你说的公告这件事不能算侵犯隐私,水电公司也这么干的。新物业这边你不该不交物业费,因为他们履行了合同。你可以要求新物业为你提供联系原物业的方式,这点忙他们不会不帮的。
五:怎样解除和物业的合同
理论上讲,合同一经订立,必须遵照执行,除非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导致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事项主要有:(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解除物业合同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律解除两种,无论采用那种方式解除合同,都必须须遵照法定程序。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希望能够帮到你!
六:承重墙拆了,物业让我签了一份赔偿左右邻居的协议,请问这个协议的有效期是多
建议你最好不要签,因为承重墙拆了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拆了的承重墙,补回来,这个也不需要太复杂,如果按照规范的话需要专家评估风险,再由设计单位出具如何补救的方式
七:物业是不是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管理费的交付与否,并不影响物业管理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合同由业主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从双方签字开始生效,一个合法的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解除。从这个意义上,在物业管理合同没有解除前,物业公司保护物业安全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即使物业管理费没有及时交付)。物业公司应该赔偿你的损失。
(2)除非业主跟你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前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由你支付,否则,你没有义务支付前两个月的费用。
八:有关房屋漏水赔偿协议问题
1、对方不查漏水原因你没办法,除非你起诉到法院;
2、其实你不用着急,对方不消除隐患,再出事他还得赔钱;
3、既然对方不同意其他内容,给他打一收条即可:今收到xxx(对方)因2013年5月15日房屋漏水造成xxx(你)房顶渗水所付维修费1000元(大写壹仟元)。收款人:xxx 2013年x月x日
九:物业公司和业主 服务合同有纠纷该怎么处理
案情一房地产开发商发布广告,称某广场商品房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丢失重要财产物业公司负责给予赔偿。张女士基于安全保障而购买了该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委任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入住后一个月内,张女士下班后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张女士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物业管理公司称:“尽管我公司知道房地产开发商的许诺,但入住协议并未规定丢失重要财产给予赔偿”。经查,物业管理公司并未24小时值班。入住两个月后雨季来临,顶楼天花板漏水。经物业管理公司做了防水处理后,张女士向开发商要求换房,开发商也同意。但由于漏水导致该房的装修受损。张女士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电、供水、供气费以抵消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对张女士的要求持异议。夏季来临,张女士安装了一个大功率空调。隔壁的李先生因为张女士的空调机声音太大而无法入睡,白天无法正常工作,对张女士非常有意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评析(一)关于张女士丢失摩托车纠纷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是物业公司对张女士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张女士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张女士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就有保管张女士摩托车的义务。但是房地产公司在售房时明确声称24小时保安值班,绝对安全。而张女士正是相信入住后会有此项服务,才决定购买此处房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案中,房地产公司在售房阶段所做的安全保证和赔偿许诺进入了与张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承受了房地产公司的义务,对张女士所丢失的财产,要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张女士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和供水电气费的法律分析首先要弄清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对张女士负有漏水致其装修受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二,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就物业方面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而约定的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张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关于供水电气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如果张女士拒绝交纳供水电气费,那么张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张女士主张以装修受损赔偿债权抵销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张女士负债而张女士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三)关于张女士的空调噪音侵害李先生权益的法律分析张女士作为该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安装空调,改善住宿条件是其行使所有权的应有之义。但是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相应规制。即所有权的行使不应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张女士的大功率空调的噪音已经扰乱了李先生的正常生活,致其不能正常工作。这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余下全文>>
十:物业管理移交协议怎么写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1.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