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如何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留和分配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留规定

(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6.宁波统筹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

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的投入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全市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70%分成给相关镇(街道),30%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镇级农田水利项目补助;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分成给相关镇(街道)。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资金专项用于镇(街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等项目支出,相应列报“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全额补助相关镇(街道),专项用于相关镇(街道)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纪检部门如何对教育资金管理

教育是一项重要社会民生事业,广受人们群众关注和期待。强化教育资金的监督管理是完善约束机制,促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手段。虽然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连续强化了对教育部门、学校及资金的审计检查力度,在促进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和教师优化决策,廉洁从教,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投入发挥最佳效能,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用。但一些学校存在的共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自立项目收费现象比较普遍,加重了学生经济负担。在对部分重点中学及知名度较高的学校的审计和调查中发现:学校利用自身资源违反国家规定,自立项目收费现象较为普遍,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尤其是一些重点高中大多存在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向学生收取择校费、补课费、资料费、空调费等加重学生负担的行为。

二、存在账外收支的现象,影响学校资金安全。一些规模较大、资产较多的学校利用自身资源开办的商场、食堂、培训补习班及经营实体等所取得的利润和管理费等收入,列支教职工各项福利奖励补助、学校杂项支出、教职工加班补助、阅卷补助、考试补助等,切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收支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体系,属坐收坐支、账外收支行为,在一定程度对学校资金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进行全面清理和防范。

三、不同学校教职工之间收入平均差异明显,影响教职工积极性。不同学校之间由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生源配置差异、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教职工之间收入平均差异非常明显。一些形势较好、教育资源比较优厚的学校,尤其是一些龙头学校,利用自身资金来源渠道宽泛,资金充裕的优势,违反国家政策,自立规定,擅自超标准向教职工发放津补贴。据对某地区部分学校情况测算,少数重点学校的教职工年平均收入可达5.5万余元,而大部分普通学校的教职工年平均收入不足3万元,部分学校甚至不足1.5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教职工心理不平衡,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安心本职外流或兼职赚外快现象的发生。

四、学校领导及教职工纳税意识淡薄,少缴漏缴税款现象成常态。由于国家针对学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宽松优惠,再加上税务部门也未将各类学校纳入《税法》宣传普及的主要对象范畴,很多学校的领导和教职工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学校少缴漏缴税款现象已成常态,造成国家税收较大的损失。据对某地区几所规模较大、资源较多的学校审计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显示:这些学校少提少缴通过自身资产经营、自办实体经营等方式所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等就达73.45万余元,学校教职工少缴、漏缴个人所得税也高达159.4万余元。在走访调查中,很多学校领导和教师甚至认为学校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教职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无需向国家纳税。

五、学校内控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并应在强化落实上下功夫。虽然大部分学校均将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旅差管理、接待管理、车辆管理、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教学奖励、绩效工资测算、校务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在书面上纳入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范畴,制定了相应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但是在制度的落实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现象。尤其是一些学校自立项目收费、截留收入解决教职工的福利待遇、账外收支逃避监管、超标准超范围发补贴补助、经费严重超支、各项费用支出比例不尽合理、学校举债保运转、经济事项会计处理不规范、公款私存、学校设置多套账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身加强问题清查力度,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在进一步优化和落实依靠制度管钱、管事、管人上下好功夫。

针对近几年教育部门审计所发现的......余下全文>>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包括哪些

1.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经费主要由公共财政负担,这是保障公平就学机会的基本手段。针对教育经费总量不足的现实,我国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在公共财政中的优先地位,切实发挥了公共财政资金在配置农村义务教育资源中的绝对主体作用。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系统,通过合理地划分财权与事权,从体制设计上保证财政资金的投入,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对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公共财政资金效率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重要战略举措。在这次改革中,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具体项目包括:(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据测算,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十一五”期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亿元,地方新增928亿元。这些资金的注入,将使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发展。

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机制

在数年前我国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投入方面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导致了教育经费分担与投入保障机制的不合理,长期以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整体发展迟缓的体制性根源。尤其在税费改革之后,财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大约50%左右,比重显著提高。再加上省级财政的收入,所占比重已经超过了60 %,而县、乡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只在15 %左右,但却承担了大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义务教育投入中严重缺位,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不作为”表现。据统计,2004 年全国财政预算内农村义务教育拨款为1326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教育补助专款约为150 亿元左右,仅占全国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1. 31 %。这种政府间财力与义务教育事业责任的不对称,使脆弱的县级财政负担沉重,许多县的财政因此成为“吃饭财政”、“赤字财政”,义务教育投入欠账十分严重,最终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十分迟缓。如果不改革现行的行政、财政体制,尽快建立起相对均衡化的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那么经济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将不断持续下去,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与县乡财政的困难最终将断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为此,这次改革从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入手,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在资金的总体安排上,体现了“中央拿大头”的原则。对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比例,中西部地区为5:5,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给予适当奖励。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这一机制初步达到了财权与事权的相对契合,同时也使公共财政恢复了它为义务教育等公共事业服务的本来功能。

3.实行了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中,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走出了一个重心逐步上移的发展轨迹,公共财政转移支......余下全文>>

四:为什么一定要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

为确保资金的安全所以要制定办法。

五: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经费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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