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此处所谓“法律”是广义上的类似于“法”的一个概念,泛指一国当中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或成文法)、习惯(习惯法)和法院判例(判例法)。由于各国体制不同,“法”的范围不同。在我国,目前尚未承认习惯法和判例法,因此,“法”在我国主要由制定法构成.被纳入法律体系的可称之为“法”或者广义上的“法律”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等。这些通常也被称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表现形式。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实际上是来源于上述法律渊源中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如何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编者按: 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 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 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属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所谓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是指:比如《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则可选择“责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选择罚款的处罚。所谓适用最低的处罚幅度是指: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则选择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要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当介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也就是说,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减轻处罚可选择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等,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 另外,减轻处罚时,只能是针对罚款幅度方面的减轻,而不是将处罚种类减掉不罚,因为现行的行政法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时可将处罚种类减掉,我们无权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自行决定行政处罚。比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时,不能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罚种减掉不罚。 第四、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一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余下全文>>

三:执法资格考试2016年什么时候考

各个省区考试时间不一,具体请参见对应省区的官网,如福州市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闽政办〔2014〕143号)明确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内容中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务工作由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6年初开展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法律知识,下同)。现将考试组织方案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考试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仅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时间、方式由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需要确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业考试(含高新区、自贸区综合执法机构)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组织安排。

本次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新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新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1.《信访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4.《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6.《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17.《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23.《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4.《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三、考试时间

初定2016年2-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9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本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并粘贴1寸免冠彩色近照。

(2)提交相片。报名者另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照片背面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余下全文>>

四:怎么查询福建省行政执法考试成绩 谢谢

打电话9616893212用固定电话

五: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部分省市制订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条例。如《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

(二)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有争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中的其他事项有争盯的。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调过程中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案应为ABC

六:福建省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规

房屋土地征收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3、土地管理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七: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工资是多少? 5分

不会是竞争对手的回答把?都叫人不要去考,报的人也大几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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