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哪些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二:哪些机关或机构可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机关或机构的不同,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划分为两种:一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或组织、人事等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各部门、单位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审计机关。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人民政府的指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2)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内部设立的负有审计职责的内部监督机构,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内部审计机构,都开展了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之一。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机构不但可以独立开展对其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到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来。在没有成立专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情况下,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社会审计组织。
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调用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参与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来,如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者调用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来。根据两办《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实施,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能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三: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哪些人
两办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人:
1_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_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财政局局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单位都是不会公开的,我可以告诉你一个基本模板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财政局是全额拨款的单位,机构设置,在职退休人数,领导任职时间,审计时间范围等情况。
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收支情况,俯产情况,负债情况
三、审计评价:简要的一个评价
四、主要问题
五、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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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责任审计局属什么性质单位
大多数地方都叫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一般内设于审计局,经责办主任一般比局长低半级,也有平级,在业务上服从审计局局长领导,向局长汇报工作,向局长负责。经责办大多属于事业单位,但与公务员一样享受审计津贴。像县级审计局,大多经责办的主任都是公务员,下属人员多为事业。其业务由全局审计人员都参与完成,经责办人员也会参与局内其他审计任务。这是县级审计机关的普遍现象。越往上就分工得比较细或专业了。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哪些问题
一、大多数领导干部重视上级交给的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轻视财务管理,甚至违反财经纪律。
二、大多数领导干部都重视"一支笔"审签制度,忽视监督制约机制。在被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中几乎都是所有财务开支都要有"一把手"审批,忽视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往往造成主要领导干部独断专行,经济上责任不清。
三、有的有经济指标的乡、镇、委、局弄虚作假,上报经济指标数字不实。
四、对预算外资金多数被审计单位没有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尤其在乡镇表现特别突出,预算外资金在财政所代理记账,收支由各科室自己管理使用,根本未纳入财政统一管理,造成使用上的混乱状。
八:在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上班怎么样? 20分
好
九:组织部门怎样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重点。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围绕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要求,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目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深化改革、有利于中央政策措施落实的创新举措,要予以支持,促进规范和完善,推动消除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
二是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统筹考虑审计力量和干部监督管理需要,科学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力求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提高审计效能。推广先进的系统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探索数字化审计方式,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分析,提升审计能力。
三是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深入分析各类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差异,健全完善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及决策等活动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突出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要注重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分析审计查证的各种情况,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的评价要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要注重历史性,既不能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查处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要注重全面性,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辩证分析,全面分析和评价功过是非。
四是强化责任边界和界定探索实践。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权责一致地界定领导干部责任。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是审计的重要目的。应严格遵循相关性客观性原则,既要明确经济责任,又要对经济事项发生时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作充分考虑,努力做到经济责任评价客观、公正。按照中央关于强化领导干部问责和责任追究的要求,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对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等的探索研究,增强依法依规、准确客观界定责任的能力。
五是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最终要体现在审计报告上。要建立审计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提高审计质量。衡量审计质量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审计报告要适应各方面需求,特别是干部监管和考核的需求,有数字和事实、有成效和问题、有历史和现状,让人看得懂、用得上,避免千人一面、责任不清等问题,做到功过是非明确,定性科学,问题准确,责任清楚,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提供可信、可用、可靠的审计结果。
六是健全责任审计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查处。要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余下全文>>
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