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朝的中央集权简况
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
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简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传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唐初,以尚书省长官尚书令、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共议国政,行使宰相的职务。因李世民即位前曾任尚书令,以后此职虽设而不任人,左、右仆射遂为实际的长官,与中书令、侍中同为宰相。后因三省长官品位崇高,不轻易授人,中书令、侍中也不再常设。官虽不设,宰相却不可缺员,唐太宗特置参议得失、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号,高宗以后这些名号逐渐统一、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凡以本官加带此类头衔的官员,即为宰相。但这些作宰相的人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这既......余下全文>>
二:汉朝和唐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分别采取了哪些措施
汉朝:汉武帝颁布“推恩令”以消除封国,地方实行郡县制,中央实行“中外朝”制以削弱相权。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与监督,(地方设置节度使,但是削弱了中央集权)。选官制度上完善了科举穿,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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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朝削弱中央集权的原因
府兵制转变为募兵制,军事将领势力逐渐强大,后期形成藩镇割据的局面,中央无力控制。
藩镇,亦称方镇,是唐朝中、后期设立的军镇。藩是“保卫”之意,镇是指军镇;唐代朝廷设置军镇,本为保卫自身安全,唐玄宗为防止边倕各异族的进犯,大量扩充防戍军镇,设立节度使,共设九个节度使和一个经略使,时称天宝十节度。
四:唐朝初期,为加强中央集权制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什么?
唐:三省六部制进一步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完善科举制,有利于提高官员素质,扩大封建统治基础,加强中央集权。
五:唐朝和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唐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有: 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有:A.集中军权。a.宋太祖解除石守信等人的兵权;b.陆续削减节度使的实权,使其徒有虚名;c.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d.设立枢密院,与统领军队的将帅互相牵制;e.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将领不随军调动,以防武将专权;f.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B.集中行政权。在中央,把相权一分为三:参知政事为副相管理行政权,枢密使管理军事,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上,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各州又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C.集中财政和司法权。a.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b.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
六:唐朝和宋朝为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个采取了那些措施?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与监督,(地方设置节度使,但是削弱了中央集权)。选官制度上完善了科举制,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第一在军事上:1、宋太祖赵匡胤就是由于掌握了禁军的统帅权才夺取天下,登上皇位的,他最清楚控制军队是巩固统治地位的先决条件。为了防止出现唐末藩镇割据的重演,避免成为五代十国之后的第六个短命的王朝。“杯酒释兵权”解除了高级将领的兵权,由皇帝本人直接统帅禁军,并把禁军分为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三部分,提拔一些资历浅、易控制的将领为都指挥使分别统军,使其分别听令于皇帝本人。又设枢密院,行使调兵权,使“三帅”有统兵权而无调兵权,形成互相牵制的作用。2、为防止将帅专兵,实行“更戍法”使得将士常加以易置和调换,使其达到“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目的。宋太祖下令把各地的精壮骁勇者充实禁军,以加强中央军事力量。宋初年的约20万禁军,10万屯戍各地,10屯戍京师,目的在于“内外相制”。这些措施彻底消除了唐末五代军事将领以武力称雄一方并威胁中央朝廷。第二在政权上:1、在中央削弱相权。宋虽沿唐朝制度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但其主要职权被置于内庭的政事堂所控制;并设参知政事为副相。设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凡军机大事,直接对皇帝负责,宰相无权过问。设三司行使财权。其结果“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想知”。又设谏院,以弹劾大臣,使宰相难以在处理朝政中施展作为。2、在地方下令节度使在管辖其藩镇所在州府之外不得兼领支郡,用文官担任地方一级长官,并“州郡设通判,本与知州通判一郡之事,知州有不法者,得举奏之”,以限制知州。在任用制度中采取“官与职疏”、“名与实分”的制度,防止了官员长期掌握某一职权可能出现的专权行为。这些措施虽然加强了中央集权,但造成了中央到地方的各个部门重叠,官僚机构臃肿,使许多官职虽享有厚禄却不理政事,形同虚设。第三在财权上:宋太祖下令各州税收初地方“支度给用”为一律送交朝廷。后又在诸路设转运使负责各地税收,使节度使和地方官没权过问地方财政。使藩镇没有了割据地方的经济基础了。但也给地方造成积弱的状况,使金军南下没受到有力的阻击。第四在司法权上:宋还在诸路设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并规定凡死刑需报刑部复审执行,有时皇帝还派专使到各地巡视刑狱,处理案件。宋朝的法制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第五在选官用人上:通过科举入仕得官的人数大大增多。宋严格了考试程序,创行了“糊名”和“誊录”之制。举人礼部试之后,必须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才算合格,成为“天子门生”。提高了被录取人的待遇,一旦登第即授官职。这措施扩大了统治基础,使庞大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成为皇帝的忠顺仆臣和统治人民的得力工具。宋代还重文轻武,宋代名将多无很好的结局:杨家将的悲惨结局、岳飞的“莫须有”、狄青的被贬、宗泽的忧愤而死。这种文官政治虽然防止了武将的专权,但文武的过分失调,导致了宋对外表现的无能,多数战争失败,即使宋在军事上取得胜利,但在外交上是被动语无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