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存在的

一:请简述我国对于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性审查方面的规定。

就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强度而言,学者提出“法官应本着有限审查的原则,依据案件的具体类型选择恰当的审查方式,妥善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过’和‘不及’的双重危险。”⑦结合这一主张以及国外制度实践的经验,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应注重已下几方面问题:

1.形式合法性的审查。(1)是否超越职权。主要审查和判断:制定的主体有无权能,有无超越管辖的事务权限、地域权限和层级权限等。(2)是否违反法律保留。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对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如人身的强制和处罚、政治权利的剥夺,财产的征收,以及涉及国家机关组织事项的内容,予以法律保留,只能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同时,依据侵害保留原则,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如其内容涉及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判断其有无上位法规范的授权或规定,如没有,则不具有合法性。(3)是否违反法律优先原则。主要对其内容有无超越上位法设定的范围或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是否相抵触进行审查。

2.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有一系列的顺序、步骤、方法、时限的程序要求,尽管具体文件的制定程序有所差别,但应遵循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求,即制定过程中是否提前预告通知,是否给予公众有效参与的机会,对反馈的意见是否进行应有的评价考虑,文件是否公布等,作为判断程序合法的基本要件。根据国外的做法,对程序瑕疵通常采取宽松的要求,一般不轻易因程序的个别瑕疵而否定其效力。

3.强弱有别的审查事项。(1)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基本权益、具有明确的损害事实存在、缺乏足够的民主正当性基础、违反正当程序、合理性明显欠缺等这类事项,司法则应积极干预,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深入全面地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事实基础和证据要求。(2)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明确、具有授权制定或委托制定的合法权力来源、经过必要的正当程序,以及内容涉及特定领域的专业事项(如专业技术标准、科技经济政策管制等)时,则采用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法院主要针对制定的程序、制定主体的独立性和参与者的利益代表广泛程度等进行审查。(3)合理性的审查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判断方法可归结为四种:①主观判断法、过程判断法、结果判断法、比较判断法。具体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理主要概括为这些情形:背离法定目的;违反平等对待原则;违反可行性原则;违反惯例原则;结果显失公正等。合理性审查由于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合理性审查,一般应保持克制的态度,上列情形只有在达到明显程度时,方可考虑作为构成不合理的判定。

二: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质证阶段可以提出质疑,但不会启动合法性审查,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要由法官来判定。

三: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看文件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

四:如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

上人大会

五:怎样对被诉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一般而言,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规和规章之外,行政机关制定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围绕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既是理论上的关注热点,也是实务中的棘手问题。就理论上而言,立场基本达成了一致,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法院应该拥有审查权,主要有两点原因:其一,作为连接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纽带,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权,很多具体行政行为也都是依其而为或与其相关,如果不对其进行审查,则往往无法判断和评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其二,基于各类主客观因素,许多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念、形式、内容、效力等方面会存在或大或小的瑕疵,法院的审查则在立法上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执法上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进而可以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潜在的侵害,救济现实的损害

六: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 审查哪些内容

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必要性

七:如何理解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 使行政权力的重要载体,它能有效增强上位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行政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仍然存在欠缺, 致使部分违法、不适当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同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失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的将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甚至会危 及社会稳定。因此,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研究,对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使其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程序在整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明确、细化有效增强了监督的现实可操作性;强化了立法机关监督的权威;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 了必要的渠道。根据备案审查程序的进程,它主要可以分为启动、审查、纠错三个主要阶段,其中启动程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启动、有权机关提出审查要求启动、公 民、法人社会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启动;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审查的主体、标准以及审查的方式方法;纠错程序主要指有权机关针对审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具体纠 正措施。 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备案审查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发挥实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在启动程序上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构建 合理机制提高审查有权主体积极性,合理划分接收报备主体职责;二、在审查程序上要为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创造更多便利条件、渠道,进一步明确审查标 准;三、在纠错程序上要强化报备、审查主体责任,通过监督机制的完善促使纠错机制在实践中落到实处。

八:行政复议法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应当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吗?

要看本机关是否有权处唬,有权处理则一并处理,不存在中止问题。无权处理的,送有权机关解决,此时中止审查。

九: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谁负责

复议时复议机关不仅是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书面审查,于此同时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可以进行审查。 另外复议机关审查的不仅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针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审查,所以复议机关的审查不受申请范围的限制。比如当事人申请行政行为违法,这时复议机关审查的不仅是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理与否。

十:《立法法》中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你这边的审查,指的是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吧。

例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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