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品检验管理办法
以下为范文,请酌情修改!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
成品出厂检验
1.目的
确保产品品质符合顾客的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客户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有产品的最终出厂检验。
3.职责
3.1品质部
制定并不断完善每种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由专门检验员负责指定线的出厂检验,执行检查工作,判断合格与否。有权禁止不合格的产品发货出厂,对产品质量负责。对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的不良原因和改善措施进行管理。对不合格批返工方案进行审批,对返工方案中不合格原因和措施不明确的不给予承认。如果出厂检验结果证明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制造部门暂停生产。
3.2制造部生产车间
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并将生产实绩进行记录,把成品放入待检区,在产品包装上粘贴现品表。现品表上标明生产线、生产日期、型号、客户代码、产品序列号码范围、数量等重要信息,表明该产品待检。负责处理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制定不合格批的返工方案,并按照批准后的返工方案(明显的操作不良)进行返工。将返工方案、返工结果填写在《出厂检验不合格报告》表中,交检验员。
3.3制造部技术工程
对出厂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品,除明显的操作不良由制造部门线长分析之外,其他的由制造部技术工程负责分析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制定不合格批返工方案,确保返工方案是不合格品产生原因的纠正措施。
3.4物流部
不得接收未经品质部检验合格的成品入库。按规定管理好合格成品,做好仓储先进先出管理。
3.5相关部门
对出厂检验中不良品,涉及到相关部门责任,由相关部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4.1定义
严格度:对应数量相同的批,而抽样数量、接收判定数量、不接收判定数量不同。严格度分为三种,即正常检查、加严检查和放宽检查
正常检查: 当过程平均优于接收质量限时所采用的检查方案,称为正常检查 。
加严检查: 是比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接收准则更为严厉的接收准则的一种抽样方案。
放宽检查: 抽样数量比相应正常检验方案小,接收准则和正常检验抽样方案的接收准则相差不大的抽样方案。
4.2批的管理
制造部生产车间负责在堆放生产完成品的包装上粘贴现品表,并依据事实及时记录生产实绩。做好批次管理。填写《批检验申请表》提交品质部出厂检验员。
4.3 抽检
品质部检验员确认制造部递送的《批检验申请表》与现品表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应在包装完毕后进行随机抽样。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时要小心,以免因掉下来或因其它形式而造成损伤。如果出现损伤,则产品由制造部门进行修理,修理完成进行全功能测试。检查无误后,归入相应批中。
4.4检查基准
检查水平和可接收质量限,按照成品检验规范的规定执行。客户有特殊要求时优先适用客户要求。
4.5出厂抽样检验发现不良(包括致命不良、重不良和轻不良),被抽样的批次批进行返工处理。
4.6出厂检验发生不良时生产线停线基准
①发生致命不良(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的不良)时【例如:耐压不良】
②发生全数性不良
③批次性的原材料不良时
4.7 检查的条件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检查应该在常温,常湿,光照度500LUX以上的检查室中进行。
4.8 检查方法
4.8.1依据产品《出厂检验指导书》进行检查通常区分为外观,结构,标识,功能,电气特性,包装检查等。
4.8.2对于缺少部分材料(附料,标签等)的批拒绝检查。
4.9检查类型
4.9.1外观检查
4.9.2功能检查
4.10检查结果的判定
4.10.1对检查的每个样本,每检查完成一个项目按照标准判断合格或者不合格。
4.10.2对发生的不合格按照缺点等......余下全文>>
二:出厂检验制度和出厂登记制度有什么区别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1、 目的及适用范围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食品生产者若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视频流入市场。出产后出现问题,食品生产事业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查验出产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安全、合格。适用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2、 职责2.1品控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2.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3、工作程序3.1最终产品的检验室全面考核产品质量是否满足客户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按产品标准、检验要求进行检验。3.2检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3.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检验。3.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发货。3.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公司不能进行时,由质检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如产品判定为合格,填写“产品放行单”等出库手续。如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3.7每一次检验,质量检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并能准确的反映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3.8质量检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工作。4、 出厂检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员、检验人等。
三:混凝土出厂检验制度
10.1.2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0.1.3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10.1.4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
10.1.5 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10.2 检验项目
10.2.1 通用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
10.2.2 特制品除应检验10.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10.2.3 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10.3 取样与组批
10.3.1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10.3.2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10.3.3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矗间采取。
10.3.4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10.3.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b)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GB50204规定进行。
10.3.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10.3.7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3.8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0.3.9 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GB-T 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这个标准上有详细说明。...余下全文>>
四: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按什么标准执行?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吗?
依据就是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的优先采用顺序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因为前者的要求不低于后者,这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时要满足的要求)。
憨
如果型式检验的目的是产品认证,所采用的标准必须是国家标准。
五:医疗器械产品出厂检验有哪些项目
具体的检查项目视产品而定,但都应有外观检查,性能检查,和安全检查。除应满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外,也可视产品的特殊要求而规定一些检查。
六: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凭证保存期产品保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食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内的加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4、企业可在本规范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5、企业可结合自身规模、产品类别、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6、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7、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章 厂区卫生要求
1、厂区内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
2、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3、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4、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
5、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6、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7、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8、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1)。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一节 供应商管理
1、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采购物资分为A、B两类。A类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等,其余为B类。
2、对A类物资的采购,应进行供应商评价;对B类物资的采购,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3、评价内容(见表2)应包括:
(1)索证。采购食品原料,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原则上应为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采购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除索取工商营业执照和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外,还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样品评价。包括感观评价、图片评价、小样检测等。
(3)现场评价。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
4、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应有近半年内由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其他原料的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否则不得列为合格供应商。
5、经评价符合条件的,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名录(见表3)。
6、每年应对合格供应商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7、......余下全文>>
八:零部件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和试验管理程序 3.管理职责3.1品管部职责3.1.1负责各项检验和试验工作的实施和管理,记录检验和试验结果,收集和分析检验、试验结果的信息,编制各种检验及试验的报告和检验技术文件;3.1.2 负责生产过程检验流程的编排和过程检验点的设置;3.2 生产部负责产品制造过程的自检互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记录在制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结果。3.3产品开发部负责制定产品质量特性及功能、性能的技术要求和规格书。3.4工艺技术部负责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人员的培训,工艺文件编制及组织工艺实施,生产现场质量问题的解决。4.管理程序4.1检验文件4.1.1检验文件分为:检验计划、型式试验报告、进货检验指导书、过程检验指导书、出厂检验指导书(全检)、检验更改通知单、产品审核评级指导书、产品出厂检验规范(抽检)及其它检验技术文件等。4.1.2检验文件需在产品小批试制后,正常批量生产前完成。4.1.3检验文件编号、编制、修改及管理按附录A《检验文件管理内容》要求执行。4.2检验计划4.2.1品管部负责制定《检验计划》(QG/FX-08.03附表1),《检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a).编制检验流程图,合理设置检验点;b).根据检验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式、手段;c).对关键和重要的零部件编制检验规范,检验指导书;d).根据检验的需要确定检验人员和测量仪器是否满足要求,根据现状提出补充人员或仪器的申请;e).编制培训计划以对检验员进行培训,进行其上岗资格的认定,明确检验员的职责。4.3进货检验和试验4.3.1本厂所有生产用的物料(有其它文件证明其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物料及符合本厂免检要求的除外)都必须通过进货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原料仓或发放生产线使用;4.3.2品管部在收到物控部开出的《物料报检单》(QG/FX-07.13表3)后,根据物料缓急情况,合理安排检验和试验工作。检验员先检查包装、实物,核对《物料报检单》及A、B类物料厂家出厂检验报告无误后,才能进行检验;4.3.3物料的检验和试验方法、缺陷判断标准按进货检验执行;4.3.4检验员按照样本、图纸和检验规范对物料进行检验和试验。对检验合格的物料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检验不合格的物料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4.3.5如来料是生产急用料,品管部又来不及进行检验,由物控部提出使用,并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QG/FX08.03表2),需经生产部部长审核,制造总监批准,放行到生产车间使用。生产车间使用此物料时,应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QG/FX-07.18)中规定的方法作上标识。当发现物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立即收回,对已生产的产品应进行评审和处理。品管部应优先检验此批物料,并将检查结果尽快通知生产车间。4.5生产过程各工序检验及成品出厂检验和试验4.5.1生产过程各工序检验依据订单要求、图纸、工艺卡、作业指导书或生产过程各工序产品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按首检、工人自检、互检,及IPQC巡检控制;4.5.2生产车间各工序在每批产品初始生产时(1—3件),由生产工人进行首件自检,自检合格封样后才能继续生产,IPQC再进行首件检验确认,自检及确认项目除按4.5.1外还要确认以下:4.5.2.1物料上的环保标识和批号确认其是否是RoHS合格材料;4.5.2.2是否与产品BOM中规定的部品一致检验确认后,IPQC在《首检确认记录表》(QG/FX-08.03表3 表号:P011表3-1(冰))上记录结果,合格继续生产,若发现产品有不符合要求时,应停止生产,对其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加以标识.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