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处理

一:如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一、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

●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

●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

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

责任不清楚

处理程序不规范

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与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成为学生伤害事故;

界定的标准:时间 空间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

有过错的有责任,无过错也就无责任。 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原则和思路

●首先要全面考察事故的原因,将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各种原因都要列入考察的范围,包括是否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意外因素等等。

●在原因明确后,要确定事故原因中是否包含了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以及这些过错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在促成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确定“过错程度的比例”。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一)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事故

(二)学校安全管理事故学校管理过失的具体情形(一) 制度上存在疏漏学校管理过失的具体情形(二) 管理上的过失或不作为(三)饮食安全事故(四)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是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

学校首先要在活动前尽到安全义务教育。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

学校在活动当中,也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五)教师管理疏忽事故(六)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 参加不当活动事故(七)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 关照不力事故(八)学校救护不力事故(九)教师错误行为事故(十)教师不作为事故(十一)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其他责任事故六、确定学生责任的原则(一)学生违法违纪实施危险行为(二)学生执意妄为的情形。(三)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不时告知必要信息的情形(四)监护人不履行对学生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监护职责的情形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发生伤害事故后,要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告知家长,并进行救助。

○及时报告

○学校与家长协商

○教育部门调解

○司法诉讼

八、事故损害的赔偿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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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内容?

教育部关于高校校园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详情请参考 hi.baidu.com/...f.html网站

三:校园突发事件的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

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第二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余下全文>>

四: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孩子在学校发生损害,作为学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因为学校老师疏忽没管好学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孩子的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是孩子自己有财产的由孩子财产赔偿,孩子无财产则由监护人财产赔偿。

因为孩子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所以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孩子自己有财产由孩子自己的财产来承担,没有才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3、总之,总之,学生2可以请求学生1的监护人和学校承担责任,监护人无论有没有错,都需承担责任。学校则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入学时均由均参加学生保险的,可以考虑先报学生保险,剩余赔偿额度协商解决。为了这几百块(尽管可能学生1家长认为有的钱是不必要的,但是发票在那里,还是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走诉讼程序完成,个人认为划不来。

4、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五: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和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上海市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 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受伤害学生,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出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的受伤害学生,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营养费给付标准按照本市居民人均年食品类支出标准计算。 三误工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补助费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按照当地护理工月平均劳动收入计算,给付期限根据医院诊断意见予以认定。非住院护理费的给付标准,按照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给付期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司法鉴定予以认定。 五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在能够保障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伤情危重的除外。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依照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六:一个关于校园事故的法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是学校的过错情况规定。如果学校没有上述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显然,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自已造成伤害事故,应当依法自已承担相应的责任。...余下全文>>

七: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每个地方都要有交警专门照看的,学校有学校的管理政策,出了事那是学校管理出现疏忽漏洞!但最终这些事情还是要交给作为执法机关的交警部门来处理!

八:学生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处理

一,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案,涉及到学校责任方面的问题,你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责任”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责任学生的过错性质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求等原因来综合判断。 二,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你的过错行为和对方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断。 我不理解为什么掰手腕能伤到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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