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来源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解答:工会经费的来源如下:(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所列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使用期间,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二:工会经费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为: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的英文全称为Trade Union,英文缩写为TU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导致工福组织的诞生。

工会在很多国家,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属于非法组织,当局对成立非法组织工会处以酷刑,甚至有的处以死刑,尽管如此,还是存在各种工会,并逐步获得政治权利,从而导致工会组织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国劳工法或工会法的诞生。

三:工会活动经费来源?

工会经费的来源及标准

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它是会员组织观念的体现,有利于职工之间互助互济,增强阶级友爱和阶级团结。会员会费缴纳标准目前是按工资的0.5%缴纳。

第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这是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这里所说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第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上缴的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自身的业务收入抵补各项支出后的净收益,按照规定上缴主管工会的一部分收入,作为主管工会的经费来源之一,用于弥补工会活动经费的不足和发展工会事业。

第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人民政府补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给工会的补贴、基建费用、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

第五,其他收入。是指个人、社团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1992年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经费。这笔经费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会收缴的经费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其中60%留在企业工会,40%上缴上级工会调剂使用。

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拨缴2%的经费给工会,并允许从成本中列支,主要体现着国家财政对工会的扶助。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已作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同的规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工会法规定了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机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拨缴会费。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即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列入成本,由此减少了相应的税收,体现着国家的支持。

四: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解答:工会经费的来源如下:(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上述所列工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使用期间,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五:工会经费

我当月的工资表上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吗?

新准则规定,工会经费不需要预先计提,用多少或交多少计入多少(据实列支),如果使用的超过工资总额的2%,超过部分要交所得税。这里是按年度计算的,即工资总额是全年的累计金额。

之前一直没交该怎么处理呀?

不处理,何时使用或交纳何时处理。

税务局也没找过我们单位?

税务不管这事,是当地工会机构管理,只要按税法,超额部分纳税就是了。

六:民营企业工会经费从哪里来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民营企业工会经费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

七:工会会费与工会经费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按照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会员按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

一、会费交纳对象及收缴标准

“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交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

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工资收入,其标准是: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交纳会费;凡作为津贴、补贴、奖金发放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各基层单位工会根据工资标准计算会员月度应缴会费标准,可按季度进行收缴。

二、基层会员费使用办法

基层单位工会收缴的会员费原则上由基层单位直接使用,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文艺、体育活动的各项费用。不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三、会费的财务管理

基层单位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支出过程中必须有正规单据,以便公司工会进行账务处理。各项收支应定期向会员进行公开。

收取会费时必须按每位会员的收取标准,收取金额,收费期间绘制表格,据实收取。

八:工会经费已上解是什么意思

工会经费已上解即公会经费已上交到上级。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上解: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

九:工会经费的管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3)其他职工。①临时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②计划外用工。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工资总额组成”。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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