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一:企业年金的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颁布时间:2004-1-6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郑斯林二○○四年一月六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余下全文>>

二:企业年金是哪年开始的比例是多少

2004年国家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开始有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企业缴费和跟人缴费总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67%

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现在还在执行吗

目前人社部还没出台关于企业年金的新规定,因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仍然是现在企业年金建立、运作的参照规则。

四:企业年金支取条件?

企业年金支取条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限定,职工个人不能随意领取。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14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对于职工变动工作处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五:企业年金从什么时候开始兴起的

深圳的话,1997年已经有企业年金贰一直由政府成立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和运作。

2004年,劳动部出台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相关文件后,企业年金逐步转向市场运作,由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管理运作。市场化运作自然和政府管理不同,比如年金的投资方向,本金保值,以及整个年金基金的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新政策与旧规定相比,其核心变化为:将符合条件年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缴付环节递延到支付环节。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

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

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余下全文>>

七:2017年1月起企业年金收缴按照月工资5%扣除是全国性规定的吗?其中2%划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文件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3年工资的5%计算。

八:企业年金可随时取出或转移吗?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而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一般而言,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则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2004年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限定,职工个人不能随意领取。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14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对于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谢柳 辑)

九:企业年金什么时候领取?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计划参加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退休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二是退休前身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不幸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三是出国(境)定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出国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

十:企业年金怎么取

2004年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矗定,职工个人不能随意领取。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14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对于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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