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内涵包括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什么是"法治精神

一、深刻理解“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

“法治精神”的内函丰富精辟,它主要包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

权精神、公正精神和和谐精神。

善治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法治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热点、

难点问题,

依法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

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

入实施。

民主精神: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的权益。公民政治参与有序

扩大。

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基本民主制度更

加完善。

人权精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依法行使;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尊重和保护人权。

公正精神:从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政策手段、工作方式等方面,依法建

立以权利公平、

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

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当今世界,是否法治政府的标准只有一条,即政府是否是依据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法则或准则运作的。法治政府体现为由人民组成的、由人民管理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始终处在人民的监督、管理之下,依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对人民负责,保障人民利益。由于是由人民来决定,政府没办法危害人民的利益。

四: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它具体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定义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倾向。

2、基本特征(基本内容)

1、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

2、讲证据,以事实为根据。

3、讲程序,以程序为轨道。

4、讲法理,以法理为后盾。

五: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

现代法治,蕴含着文明、繁荣、进步的名词诞生,既标志着人们的法律思想观念出现高层次的变革,又预示着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民主社会的到来。法律思想观念的变革是多层次推进的:最低层次的法律思想观念是有法可依;中层次的法律思想观念是执法必严;高层的法律思想观念是人们勇于面对现实,事实求是地接受人类共同创造而形成的现代法治――民主与法制意识。这是人类现代法治所包容的内核,将释放出惊天动地的力量,推进中国步入法治国家的进程。高层次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变革的许多艰辛,都写在现代法治一词的诞生过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把中国带入改革开放新时代。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始了有法可依的法律思想观念变革,一改过去法制建设几乎空白的状况。截止1996年底,全国人大共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04项,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00多项、地方各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000多项。这样,全国共有6000多项法律、法规在调整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各项事业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在这些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只有“法制”一说,却找不到“法治”一词。

随着有法可依的法律观念的逐步到位,人们渐渐开始追求执法必严的法律思想观念。1997年全国联动开展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执法大检查,拉开了执法必严的法律思想观念变革的序幕。随后,全国上下要求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司法审判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审判方式从“究问式”到“控辩式”、“诉辩式”; 建立冤案、错案追究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等,都是执法必严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具体体现。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朱熔基总理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并指出,“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这表明行政机关致力于严格执法的决心。近日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这一规定对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促进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中层次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变革,为高层次的法律思想观念形成奠定了基础。

就在人们从形成有法可依的法律思想观念,发展到形成执法必严的法律思想观念的过程中,人们酝酿着更深层次的思想观念变革,思考着国家如何迈向法治新时代。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九五”计划和200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目标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虽然没有采用“法治”一词,但是为“法治”的“破土”起到了浇灌作用。1997年9月,法治作为划时代的名词,第一次写入党的文件中。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改写了《目标纲要》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实行法治的决心。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法治”写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这更表明十二亿中国人民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

现代法治一词的提出,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中国人民饱受随心所欲的“人治”之苦难,经历无法无天“文革”之挫折的一种痛定思痛的反思成果,更是中国人民长期以来反封建、反专制、反集权所要追求的一种理......余下全文>>

六: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科学发展观为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为法治建设确立了价值目标。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制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七:法治的基本含义

(1) [rule by law]∶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2) [rule of law]∶依法治国 (3)[rulaw]∶法治 rulaws法治学 法治学的是独立的学科,是社会政治法律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系统化社会价值体系。“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在理论上如何印证现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确实存在缺少政府和民众的有效“互动”。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力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民众们在经历义务教育之后,依旧对于介绍法治的课程并不重视,法治观念、理念很难进入民众内心。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而所谓的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因为在我国立法的权力属于人大,而不属于所谓的“上”、“外”、“官”,因此这样说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情况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不会因为违法者身份而纵容其违法。行政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但是行政权力确实在影响司法,通过各种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影响,来扩大其职能和实现其效用。在近一段时间内,舆论以第四权的身份出现,掌握舆论资源的人通过各种舆论压力,对于司法权的影响也日益增大,使得舆论资源所有者与行政权力所有者一道成为影响司法权的人。这种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舆论第四权”思想的“依法治理”严重悖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而广大民众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既在客观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确信息、行动上介入国家法治实践,又在主观上无法正确判断,更不用提参与和对之加以评价。其深层原因在于人治思想与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的领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各级党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号。这种形式主义做法使得依法治国的法治内涵与精神逐步丧失,结果最后演变为依法治民的政治治理观。在他们眼里,仍然认为依法......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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