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不知道这个对你有用没?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五、对受检者使用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必须严格控制受照射量,
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监测和健康的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七、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发行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事故单位应做好应急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放射事故报告卡》
二:放射科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有哪?
放射科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有:
(一)工作制度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
(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制度
(六)医学影像资料(数 据)保存、使用及专人管理制度
(七)诊断报告分级审核及签字制度
(八)错误诊断报告的更正及签字制度
(九)医疗安全工作制度
(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阅片及报告制度
(十二)急诊检查制度
(十三)有创检查、碘剂造影签字制度
(十四)特殊人群X线检查告知及同意签字制度
(十五)查对制度
(十六)医学影像(含X线、CR、DR、CT、MRI)网络管理制度
(十七)设备管理制度
(十八)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十九)放射防护操作使用制度
(二十)放射科重点病例随访反馈制度
(二十一)体检制度
(二十二)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十三)放射科危重病应急预案
(二十四)放射科危急值报告制度
(二十五)放射科值班、交接班制度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章节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余下全文>>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余下全文>>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六:放射科工作环境电离辐射监测正常值多少
依据标准: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剂量限值:
B1.1 职业照射
B1.1.1 剂量限值
B1.1.1.1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d)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B1.1.1.2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B1.2 公众照射
B1.2.1 剂量限值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B1.2.2 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B1.2.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
七:上海市放射诊断质控手册哪里能下载?
http://www.chemdrug.com/databases/7_36_hcsiqjgvggshceta.html
八:放射卫生评价是什么
放射卫生评价,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该评价分为2部分:
1.放射防护预评价,主要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计图纸进行评价
2.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主要对已建成的放射诊疗项目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绩诊疗设备验收检测后,针对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价。
九:如何申请增加放射诊疗项目
增加放射诊疗项目,须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变更。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须提交材料如下(不同省份可能有差别):
(二)医疗机构地址不变,仅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网上申报并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
5、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卫生部管理品目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的,还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6、新增放射诊疗科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超声科的质量持续改进(PDCA)有哪些啊?要怎么写啊
超声科质量持续改进记录( 改进) 超声科质量持续改进记录(PDCA 改进) 质量持续改进记录
项目名称 问题陈述 建立“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 问题内容: 2011 年 6 月 28 日,医院质量管理小组在对超声科进行“月服务质量考核” 时,发现超声科有符合“危急值”定义的超声诊断项目未报告临床科室。 危急值报告能使临床医生及时得到危急值信息,可获得最佳抢救机会,迅速 给予患者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尽快挽救患者生命。 此外,可增强医护人员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因而“超声科危急值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 建立“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并逐步落实。 何 xx 组员:蔡 xx、刘巧巧、洪 xx
预期目标 项目负责人 根本原因分析 (围绕人、制 度、流程、工 作环境进行分 析)
1、 未建立健全的“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 2、 科室成员不了解“危急值”含义; 3、 目前把放射科、 超声科等功能科室符合危急值定义的检查结果纳入“危急值” 管理范围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没有相应的规章可循; 4、 医务人员安全医疗意识淡薄,加上门诊人次多工作繁忙,造成漏报。
实施措施
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培训 由医教科牵头,临床科室、超声科一起制定“超声科危急值报告内容” ; 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超声危急值报告内容”培训 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将符合“超声危急值”定义的超声诊断项目报告临床科室。 进一步完善“超声危急值报告制度” 经过培训,科室成员对危急值制度有高度认识,理解建立超声危急值制度的重 要性,强化安全医疗意识和责任意识;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将符合“超声危急值” 定义的超声诊断项目上报临床科室。但制度尚不健全,需进一步持续改进。 超声危急值制度的建立,可使临床医生及时得到危急值信息,海获得最佳抢救 机会,确保安全医疗;此外,该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可供本科室及临床科室相关 人员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