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一.城乡规划包括:
1. 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3.镇规划
4.乡规划
5.村庄规划
二.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
1. 详细规划
2.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有哪些组成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规划体系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其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形成。近几年,深圳、广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包括法定图则、概念规划等新的规划方法的尝试。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以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对城市间竞争合作的协调功能。这些尝试一方面说明我国城市规划在迅速迈进,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共识。同时也说明城市规划的改革在向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发展。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初步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制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调整、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是以目标干预为主的缺少弹性的规划,尚处于物质建设规划阶段。
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与国际城市规划体系发展历史相比较,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发展依靠城市规划体系的完善,包括从法律、技术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内容的科学化、系统化、完善化。城市规划体系由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管理体系三部分组成,法规体系是基础,编制体系是依据,管理体系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依法编制、实施城市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探讨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城镇群规划编制体系、实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
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基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区域经济复兴、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共保、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为城镇群规划及其空间范围的各种研究如火如荼,近几年开展的广州市概念规划、合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安徽省三大城镇群规划、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珠三角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均属于城镇群规划的尝试。
1.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分析及实践
l.1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正面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大挑战,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和挑战。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体系来说,基础理论缺乏,而应用理论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我国和西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模式。其次,在技术体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技术规范:规划编制系列不完整,且无从参照;规划的法定内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不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等。再次,从实践体系来说,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规划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书两证”管理依据、程序有待规范,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骸。
2.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
2.1区域规划。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过四次重要......余下全文>>
三:城乡规划的阶段划分
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我国 《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我国《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办法。现将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简介如下: 城市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 5 0 0 0-1/1 0 0 0 0 0。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的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余下全文>>
四: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只要包括哪些?
百度文库里有介绍
五:如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
理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规划分局规划管理体制通过以下方面:
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运行体系。
突出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把实施城乡规划作为实现城市发展战略的强力抓手,积极探索新时期的城市发展规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的职能和特点。
1、合理划分规划管理权限。
制定出台了《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和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对市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划管理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2、创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规划行政处罚权办法。
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效解决简单执法与规划管理技术需要的矛盾。
3、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在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机制,规划局发现违法建设后立即移送执法局,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及时送规划局作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狠抓制度建设,健全城乡规划行为规范体系。
1、制定程序性规定,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在规划局网站公布,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而且做到公开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搭车收费、以权谋私等行为出现。
2、制定操作性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制定《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城市规划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制度,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规划局办公会、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四级审查机构,健全了规划技术初审、专家评审、规划委员会审查、政府审批的规划决策机制,实现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为保障的覆盖全市、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形成。实行“批验”分离制度,审批与验收、放线与验线、设计变更与监察管理等各环节相互制约,保证规划管理“链条”润滑流畅,运转高效。
建立窗口服务制、限时办结制、首接首问制、一次告知制、上门服务制、责任追究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制定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规范程序运作。
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定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等八种规划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
4、划分“四条主线”,严格落实责任。
在管理形式上划分了“四条主线”,即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管理、规划批后管理和规划效能监察,明确管理内容,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编织一个高效运行的规划精细管理网络。
三、加强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规划”公开体系。
把实行“阳光规划”作为进一步提升规划的民主性、严肃性的重要保障,将规划公开的范围覆盖到批前、批中、批后全过程,规划公示内容全面翔实,方式多种多样,使群众参与“阳光规划”的积极性不断加强。
1、规范公开内容。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全面实行“五公开、六公示”,即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办事机构和办事结果;实行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建设工程批前、批后公示,违法建设查处公示。
2、多种形式公开。
对城市各类规划和重要地段、重要区域、重要项目的规划方案,通过新闻媒体、规划局网站、规划公示栏和集中上街宣传等形式,公开发布有关规划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参与、监督规划。
3、创新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制度。
制定出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余下全文>>
六:城市规划体系的简介
任何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城市规划体系,这是进行城市改造建设的基础。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了开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各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不尽相同,因为城市规划体系受到了各国资源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影响。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还很不成熟,在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运作体系上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其中传统的总体与地方二级规划制度已经很不适应现代城市改造更新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城市规划体系,是一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乡规划法》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城乡规划工作体系。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乡规划行政的纵向体系、城乡规划行政的横向体系。城乡规划工作体系包括:城乡规划的编制体系、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修改后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章)1.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城市规划,主要体现在:提供城市社会发展的保障措施在修正市场失败的基础上支持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保证土地在总体利益下进行分配、使用和开发以政府干预的方式保证土地使用符合社区利益2. 作为政策形成和实施工具的城市规划,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发展政策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官员提供有关发展控制的导引协调种类开发,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考虑财产所有者估价规划政策对他们的利益影响告知公众规划政策3. 作为城市未来空间构架的城市规划,主要的表现在于:城市规划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空间系统城市未来发展空间构架的实现意味着在预设的价值判断下来为城市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等做形态化的体现 1. 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2. 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3. 确保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4. 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机制,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5. 通过信息提供,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和健康运作 1. 深入开展城市规划的研究工作2.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3.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4. 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5. 深化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二、 城市规划体系1. 掌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2. 掌握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基本概念3. 掌握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基本概念
七:城乡规划制定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八:如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规划体制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和二元结构的现实出发,从我国的自然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制度体制出发,既要遵循普遍规律、又不能墨守成规,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着力点是通过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目标是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平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城乡要素配置合理化,以及城乡产业发展融合化。
九:城乡规划中法定规划类型有哪些?
考,你说这里能讲清楚吗?
十:城市规划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何关系?
编制体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