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用人单位

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

答案: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开除员工有什么规定

你们可参照劳动法下面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给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有哪些保护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意味一味保护劳动者而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涉及劳动者切身重要利益的条款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并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公示或通知劳动者。此法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但毕竟还是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了用人单位经营的自主权,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

(二)服务期违约的赔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在劳动者上岗前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但是,在现实中,有不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接受了良好的职业培训之后,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一走了之,或跳槽到同行业的竞争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范围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详细规定了培训费用的范围, 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对于挽回用人单位的损失,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规定,若劳动者违反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试想,假如劳动者掌握了一家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后,就恶意跳槽到竞争单位工作,或者自行经营相关业务,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难以预计的损失,而且也会扰乱市场秩序,产生纠纷。因此,规定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自身有重大过错以及不能劳动等原因外,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的发展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业绩也并非永远蒸蒸日上。当用人单位遭遇困境时,如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而一味要求其不能裁员,最后的结果往往是用人单位难以为继破产倒闭,劳动者也会失业下岗。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做法,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企业平等竞争的需要,对于用人单位经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四: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5分

用人单位必须给你上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

不拖欠你的工资和任意克扣你的薪水

每月享受有增粮补助

五: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适用《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有哪些?

1、1995年和2008年发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确定了适用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补充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七: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用工有几种方式

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 由两种方式 劳动 和劳务

劳动法中的确 没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一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 如果在发生职工维权的法律纠纷 而用人单位有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对用用人单位不利的 因为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满一年后 即视该职工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

而劳务合同就不一样了 因为劳务合同不再劳动法的调整之下 所以一般签就储签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八:劳动法辞职规定用人单位辞员工的

用人单位提出辞劳动者,也就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余下全文>>

九:新劳动法 如何认定为用工单位职工

劳动仲裁时对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肯定是有证据的,按照仲裁认定的证据提供就可以。此外,考勤表,工资条、工作服,工卡,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你在该公司上班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耿时效为一年,不过期。

十:新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供,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该提前30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或者解约。

补偿金跟你的工作年限有关,一年补一个月,按离职前12个实际拿到手的平均工资算。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