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争议:人身保险合同有无标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人本身,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但何为保险标的物并无明确规定。 那么人的寿命和身体可否理解为保险标的物呢?要厘清这个问题就要进一步明确什么叫标的物?首先标的物必须是物,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原区法院 徐红展

二: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原告张华起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法官说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

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可以适用,这是选择性适用。人身保险合同适用被告所在地,该条款满足这个条件。

五: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投保人投保寿险主要是为了能在出险后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往往在出险后而会与保险公司发生不同程度的纠纷,分析其原因有:  一、关于被保险人年龄误告带来的保险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具体表现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外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事故时,其年龄还受限制的阶段或已不在受限制的阶段,保险公司都无法按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按保险条款也难以解决,发生事故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是对意外伤害保险来说,许多险种的费率对年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收费标准,所以当误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是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受益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带来的保险纠纷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现实当中的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发生的纠纷有:  (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而发生纠纷。具体表现有四种:1、漏报---投保人一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而发生的纠纷;2、误告-- -投保人一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而发生的纠纷;3、隐瞒---投保人一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的而发生的纠纷;4、欺诈---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申报并有欺诈意图而发生的纠纷。  (二)、投保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即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  三、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发生的保险纠纷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支付,也就是说投保人不交纳保费的,保险人又不能强制其交纳,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就会发生纠纷。  四、无效合同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现实中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寿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引发纠纷。  五、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引发的保险纠纷。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六......余下全文>>

六:如何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动审查义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进行审查。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违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无效。故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两方面认真审查合同效力,目的在于强化法官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七:法律讲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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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中?还是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投保人是理所当然的诉讼主体。

紶考资料:baike.baidu.com/view/11095.htm

九:由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求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真实案例来源~~

1、2008年4月2日的叮单,那时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通知投保人交费,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通知交费的法律义务。

2、投保的是重大疾病险,怎么会赔付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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