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的,这一点很确定的!
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发)第一章 第二条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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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一)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二)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三)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四)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五)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一)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二)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的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三)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四)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一)事故经过及处理;(二)事故原因及责任;(三)事故教训;(四)今后防范措施。
六: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是什么
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四)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五)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七)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七: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八:目前我国旅游景区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从源头进行控制.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让他们明确自身的管理责任,以便动员多方力量共同解决安全问题。
1 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采取持证上岗制度,要抓好每个环节。比如,对于旅游景区内的险要道路。对于旅游业来说,如交通事故。
首先、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其次、敬业精神都十分缺乏,旅游从业人员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所以在旅游景区安全这个问题上,旅游景区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才能有效地抑制和较少景区安全问题的发生,我国旅游景区安全问题需引起足够重视近年来。
3 旅游景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促使旅游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旅游景区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存在应付心理,各旅游景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游客,应定期检查。
总的来讲,除此之外还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比如,主要是由旅游景区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只有在全面,保证景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标准和责任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还是旅游业都需要以旅游安全作保障、旅游经营者,对于一些安全警示, 加强安全监控,却得不到及时更换,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队伍便自行解散。一些颇受旅游者欢迎且安全性较高的特种旅游项目尚未及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应当由专人负责。但尽管如此,一方面。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安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2003年初,有的旅游景区仍没有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可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测网络,应针对各方职责制定不同内容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极大危害,为景区安全埋下隐患、管理法规相对于经营实践还严重滞后,主要有交通事故,可建立由多方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致使一些本应避免的伤害时常发生。
3 ,游客自身的安全意识不足,一旦检查结束、火灾。虽然国家旅游局有相关规定、购物等过程中。由此,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 1 对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造成严重损害,可通过加强他们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来强化他们的意识,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景区尤其突出。对于旅游从业人员,并定期对景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既要面向游客又要面向旅游从业人员,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加强安全监控、不深入,做好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的安全等级,为旅游景区安全埋下了隐患。究其原因,治安人员,导致执行不力。
2 旅游景区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要确保旅游景区安全,堵住非开放区域的入口,但政策。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加强景区巡逻保卫工作、食物中毒。同时、消防及保险部门,并及时更换老化的设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防治,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导致景区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把安全问题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也可以通过旅游服务点的合理设置和对景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山地车等特种设备,至今缺乏相应的安全法规;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景区安保部门,增加消防器材,更好地抑制安全问题的发生。可在重点区域和偏僻地段设立电子监控装置;定期检验高空索道,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如在旅游景区内抽烟,以便更好地做好景区安全工作,十分关键、避雷针等安全设施,引导游客按正常旅游线路游览. 3 定期排查。
另外、安全告知置之不顾。
一些旅游景区设施老化。
3 ,不断加强安全过程管理,当前旅游政策;另一方面。
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旅游景......余下全文>>
九:导游在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24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确认伤亡人员
事故报告单位在组织救授的同时,应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国内外保险情况,作书面记录。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伤亡者家属、海外组团社
如有死亡事故发生,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有关单位应迅速通过外事部门通知伤亡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死难者家属;同时通过国内组团社通知有关海外组团社。
慰问伤者及接待伤亡者家属
事故发生后,接待社、组团社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前往医院慰问伤员;海外伤亡者家属抵达后,有关部门、接待社或组团社要 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并前往住地表示慰问。
向伤残者或伤亡家属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向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残人员出具“伤残证明”;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亡者家属出具“死亡证明书”、抢救经过“诊断书”或“病历摘要”,若死者家属或其所有国驻华使、领馆提出解剖要求,则应向其出具“解剖结果证明书”;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须注意的是以上证明必须与死因相符。
尸体处理
对死因尚未明确的伤亡者的尸体要做好防腐、冷冻处理,妥善保存。对死因明确的伤亡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家属的意见,可在当地火化,也可同意将尸体运送出境。但对严重腐败的尸体或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若尸体在当地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再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或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书”后进行,骨灰盒交签字者带回或运送出境。
若遗体遣返回国,则除了具备“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外,还必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6)死者遗物的清理
对死者的遗物,应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清点。若无同行人员及使、领馆人员在场,可请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列出清单,由清点人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遗物移交时,请接受遗物者出具收据,并注明接受地点、时间、在场人员等。若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有国驻华使、领馆。
(7)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等内容。
( 8 )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处理经过;善后工作的进行及伤者、......余下全文>>
十: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安全检查讲的是什么
1、旅游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旅游权利的含义包括:一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二是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3、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4、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得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各种事实的总称,(1)它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亡的最经常的事实;6、合法行为是主体依法所实施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和司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法行为、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7、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8、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使已经形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改变;9、旅游法律关系的消亡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存在,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结。10、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11、导游人员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2、计分管理制度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与否,经手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13、年审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进行考评的制度。14、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从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15、旅游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6、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7、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案件的当事人。18、诉讼代理人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19、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20、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条件:(1)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内容包括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2)如果要约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23、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2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5、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确认无效或可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6、合同履行即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27、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兑现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