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

一:六机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管 辖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立 案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余下全文>>

二:刑诉规则239条与六机关规定 19条矛盾吗?

你看看新刑诉法的最后一章

里面有专门的嫌疑人死亡,犯罪财产处理的程序,现在是需要法院来裁定才能没收了所以原来的六机关规定被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已经不再有意义

三:六机关规定 第4条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由人民法院 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的

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 是主要规定自诉案件的条款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人 是法院

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 防止法院自己向自己自诉 明白么?

就是要把原告明确!

明确不能是法院自己本身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一百六十三条内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已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参见《刑法修正案(六)》。由此,本条的罪名也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刑诉法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2.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4.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再次,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6.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等)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也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63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条实际上规定的是职务犯罪的逮捕、拘留问题,也就是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需要逮捕、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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