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务员的级别是什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二:中国国家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职级等级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序列),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耽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而事业单位没有具体的级别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的职务序列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释义】本条是对职务序列设置依据的规定。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对公务员管理来说,基本的分类方法有两个:一是职位分类,即把各种不同的职位,按照内容和性质的特点,并同区异,分为若干种类;二是分等,即根据职位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大小,所需资格高低等因素,把所有职位分为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这种横向的职位划分与纵向的等级划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事分类框架或者一个明确的坐标,每一个职位、职务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因此,对公务员管理,要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再设置一定的等级,使公务员职务形成一个高低有致的序列。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但由于暂行条例未具体规定不同的职位类别,因此,当时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十二个职务层次对应十五个级别。这种职务序列难以满足不同职位公务员的需求,造成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机构规格低的人员职务的晋升空间过于狭窄,相应地待遇也难以得到提高。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不同的职位类别后,相应地对于不同的职位类别可以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释义】本条是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以及职务层次的规定。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的标准,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为了减少领导职数,因此设置一定限额的非领导职务。二是为了解决“独木桥”的难题。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待遇;特别是因取消公务员评职称后,设置非领导职务可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非领导职务设置解决了公务员管理的一些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难题。第一,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但现实中往往不是根据工作需要,主要是为解决待遇而任命。第二,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但现实中相同规格、不同部门的人数存在巨大差距,用“一刀切”的办法确定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使一些基层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与其他部门相比出现巨大差距。非领导职务设置不平衡,难以适应队伍基数比较大的行政机关的管理需要。这种情况在公安等执法机关尤为突出。第三,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是为了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区分,实际上在公务员队伍内设置了“两个跑道”。领导职务系列的吸引力依然大于非领导职务的吸引力,人们还是往领导职务系列中去挤,还是一种“官本位”的制度设计思路。在任何机关中,行政领导的毕竟是少数。以行政领导职务系列作为所有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不符合不同人才的成长规律。最终结果是,难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余下全文>>
四:公务员分为几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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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非领导职务又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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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级别排行
实职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畅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科级虚职,享受正科待遇)、副主任科员(副科级虚职,享受副科级待遇)、科员(县乡基层还有股级)、办事员。
新录用公务员都有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不任职定级,一年后考核合格进行任职,硕士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本科及以下学历一般定级为科员。
六:中国官员分为几个级别?
中国官员分为五个级别,各级又分为正副职。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七:中国官员的行政级别怎么区分!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骇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余下全文>>
八:中国官员级别 8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1994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编辑本段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等。
国家级副职:
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余下全文>>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的分类制度
(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职位分类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的特点。它严格按照公务员职位的特点来进行分类,而不直接涉及公务员个人资格在分类中的影响。虽然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在一定意义上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制度,但两种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在逐步演化,各自汲取对方的因素。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严格的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已不复存在,在实际的人事制度中,可以把它们结合在一起。(二)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第一,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使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达到因事择人、人事结合的目标。第二,职位分类为考核工作提供了客观的标准。第三,职位分类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可以避免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现象,有利于合理地使用人才。第四,实行职位分类,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公务员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五,职位分类通过对职位工作的分析,有助于明确机构所担负的功能与实际职位数目设置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机构改革提供合理的方案。鉴于职位分类制度的上述功用,我国在1993年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即规定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但当时主要是侧重职位设置,并未从整体上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划分和归类。公务员法总结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改变了单一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激励机制,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中国政治体系和官场及军衔的等级划分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