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教育

一:怎样加强农村法制教育力度

参考: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胡锦涛同志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为我们开展农村的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学的审视和认识我市农村普法工作

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别是“五五”普法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以来,全市各地不断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教育形式、工作载体不断丰富;重点人员法律培训、民主法治村创建进一步规范,农村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总体得到提高,维权靠法的风气逐步形成;农村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确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农民参政议政和民主权利逐步落实;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入,农村法制环境逐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了基础。但我们也应看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

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局来看,存在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城市的普法工作比农村的普法工作开展得要好。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存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宾县农村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大,年平均专项经费5万元;活动形式多样,几年来相继开展了“法律大蓬车”、“小手拉大手”、“法制电影下乡”等活动,促进了全县农村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法针对性不强

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采用的方法主要停留在年初定规划,年内组织几次大型宣传活动,办几期培训班,年终搞总结。不少地方存在着“为宣传而宣传”,就法律条文而宣传,不重视农民实际需求和法律精神培育,学用脱节。

(三)机构设置不适应需要

多少年来,区、县(市)法制宣传工作名义上是由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际上工作职责落实在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市也一样)。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是一个虚设机构,他的办公室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科(股)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机构设置无论在领导权限、领导力度还是领导威信上都显得欠缺。到乡镇一级一般只有一个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分管,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行政村仅有一名身兼多项工作的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组织。对于如此庞大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显然这种机构设置和组织形式极不科学,难以胜任面广量大,任重道远的农村普法工作。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各级普法部门为避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先后采取平时抽查、年终检查、问卷调查和考核考试等形式,来检验和督促普法工作。这仅是一个定性考核,表面文章多、形式内容多,很难定量考核,缺乏一部强调性、权威性的法制宣传法律法规。

(五)经费投入偏少

全市10县(市)专项普法经费共计18.259万元,按目前10县农村人口278万人计算,人均普法经费才0.07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就是这些有限的经费,有的地方也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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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要达到什么目的

新农村的发展需要素质高、综合全面的新型农民。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对新事物的感知能力,他们法律意识受到束缚,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欠缺,这样会影响新农村的发展。新农村社会环境安定有序、富有活力,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发展是迫切需要的。因此,需要加强新型农民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制观念,为新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使他们能够感受到农村繁荣进步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新农村和谐稳定,新农村和谐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进程,通过法制宣传要让农民认识到法律能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法制宣传需要发挥文化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通过法制宣传可以使农民汲取有益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地方领导要认识到法制宣传的重要性,采取一些措施保障法制宣传正常开展。增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为法制宣传提供基础。教育程度高与低关系到法制能否被接受,因此在农村要解决教育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总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农民树立法制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发自内心地认可法律,接受教育。

2、明确教育理念,使教育内容和方法符合农民的要求。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要遵循教育规律,各个环节有效相连。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有最新的教育理念,能够运用于农村法制教育中,以规范合理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教育工作者应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主动性,科学合理以农民为主展开教育,讲课注重实践、联系实际。社会在向前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也要发生变化,与时俱进,因此,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也要更新,把最新、正确的教育理念用于农民的法制教育中。同时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在教育中针对不同的群体侧重不同的法规,如针对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在外务工的农民讲解在外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规。用最新的内容,最适合的教育方法,具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达到农民对法规的渴求,使教育达到最佳效果。教育方法要多样,能够使农民接受,使他们在轻松愉快中受到教育。及时了解农民对法制教育的看法,以农民为主,运用最新、最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展开法制的教育。

三:如何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目标。

做为一名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规律和方式方法,破解基层工作难题,提升工作效率,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六五”启动是当前必须思考和实践的课题。

一、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宣传工作的关系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人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法制宣传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只有广大人民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建设法治社会才有实践的主体。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观念

思想观念的改变是根本的改变,也是发展进步的基础。1978年以前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是全县有名的“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村”,每年秋收后几乎家家外出讨饭。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按下了18个手印,搞起生产责任制,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也许是历史的巧合——就在这些农民按下手印的不长时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隆重开幕。在关系国家命运和前途的严峻历史关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最高层的政治家和最底层的农民们,用一种观念代替了另一种观念,共同翻开了历史新的一页。1982年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6年,我国实施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了漫长的全民普法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一系列举措,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不断探索,治理国家的方式和观念也在逐渐转变。二十多年的普法,广大群众从法律知识异常匮乏到法律素质大幅度提高 ,2009年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实行同命同价,两会召开提出了修改《选举法》,这一系列的举措,我们感受到中国社会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我们更清醒地看到,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的封建意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确实有着很深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始终存在,这使人们对......余下全文>>

四:如何加强农村小学生的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教育,应从小抓起。因为法制教育要求在个体中树立法制观念,观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从小培养,乃至一生培养。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和智力发展,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从三年级开始,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年级的学习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要求,安排适当内容。对低年级学生可以采取形象化的手段进行基本法律法规常识教育,通过图文并茂的宣传画进行教育效果直观。

五:如何加强农村中学青少年法制教育

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心智不成熟,或为追求享受、或为寻求保护,或出于讲义气或泄愤报复容易,或受到他人的唆摆或者好奇心的驱使,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学生有好友、好胜和好动的心理,有的学生喜欢拉帮结派,一旦和不良青少年为伍就很可能下水。也有的学生为了不受其他学生欺侮,而加入到不良少年团伙中寻求保护。有的成绩较差的学生不安心学习,经常旷课,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从而走上邪路。有的学生贪图享受,羡慕别人的高消费,于是不该伸手时却伸手,导致盗窃犯罪成为各类校园犯罪之首。有的甚至铤而走险,发展到抢劫学生和其他公民。

2、家庭缺少温暖,家长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或过于溺爱,或者是家庭生活困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79年以后出生的学生普遍是独生子女,受到家庭的宠爱较多。而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如果把这种关爱变成溺爱,对孩子明知有缺点也不纠正,就会培养子女的任性、骄横等不健康的心理。有的家庭则采取打骂等不正确教育方法,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脱离家庭的监管,有的夜不归宿到处游荡,有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还有的家庭父母离异后,孩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走向堕落。

3、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或是缺失,对于差生的转化工作不重视。现在虽然强调素质教育,但分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生及至教师的前途。一部分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关心有加,而对学生个人品德有所忽略。表现在对差生放手不管,缺少必要的关心,对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也不了解、不研究。有的学生因此自暴自弃,直到他们犯罪了,老师才如梦方醒。而且有的学校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生不学法、不懂法,当然也不会有知觉守法的意识。

六:在农村宣传什么法律知识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继承法》、《计划生育条例》、《民法通则》、劳动法律法规、三农政策等等。

七:如何实现对农村的法制宣传,确保依法治村

一是镇街法治宣传服务站建设常态化。该市各镇街区建立了法治宣传服务站,主要负责法治宣传、法律培训、法律咨询及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等工作。法治宣传服务站设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长兼任站长,服务站成员由镇街站室所负责人组成。肥城市司法局专门下发了文件,对法治宣传服务站的人员组成、场所建设、工作职能作了明确规定。目前,该市14个镇街全部建立了法治宣传服务站,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是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该市各村(社区)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3次,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群众性普法活动,并建立了普法教育档案。肥城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组织各级执法单位和部门,充分利用元旦春节期间送法下乡、4月份法治集中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关键时段,到农村集贸市场、休闲广场等人员流动多的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和法律咨询服务。在依法治村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掀起农村普法新高潮。春节前后,已经在该市镇街开展了送法下乡活动16场,现场发放了法治宣传册、法治日历挂图、法治图书、发放明白纸8万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受教育群众达到15万余人。四月份法治宣传月活动期间,该市司法局在依托桃花节开幕期间游客众多的有利时机,在刘台风景区组织开展了法律进桃花源活动,市直60多个行政执法单位参加了现场普法宣传活动,重点突出了对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各镇街也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开展了集中法制宣传活动。

三是农村普法阵地宣传常态化。该市大部分村(社区)按照要求建立了法治宣传栏、法治文化图书角,明确了专人负责。宣传栏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法律文化图书角每年都要补充法律书籍。通过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及时补充法治宣传资料、书籍,使群众不断获取法律知识,接受法治教育,树立法治理念。有的村设立了电子屏幕,定期滚动播出法律知识;有的村建立了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墙;有的村与法庭结合,法官定期到村开庭办案,使广大村民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教育。

四是农村法治宣传员、法律明白人培训常态化。肥城市“六五”普法宣讲团定期到镇街区,以村“两委”干部为重点,开展对基层司法人员、村法治宣传员、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培训。今年以来,已举办过各类法律知识讲座36场,培养了一大批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宣传员。

各镇街区法治宣传服务站也通过以会代训、举办法治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每月对农村法治宣传员进行一次法律培训。大部分村利用农闲时节,组织开展对“法律明白人”村民代表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引领村民学法用法。

五是农村法律服务常态化。为提升农村依法治理能力,该市推广实施了“一村一名法律顾问”工程。截至目前,全市80%以上的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们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每月至少两次到村(社区)开展工作,为基层群众、村(社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起草修改村规民约、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

八:如何推进农村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简称“五五普法规划”),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都对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产生鲜明的推进作用。“四五”普法经过各级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半年后,将进入新一轮五年普法规划——“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活动。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   “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2、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

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余下全文>>

九:为什么说农村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学习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五五”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其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与落后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   (二)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三、问题存在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而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更甚者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村民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镇、村虽然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认识。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2、法制宣传队伍力量薄弱,经费缺乏。

目前农村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的80%,如此庞大人口的法制宣......余下全文>>

十:法制社会,呵呵 农村的法律真不行

只能农村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老观念 按习俗处理问题 不注重证据 不尊重事实 一些事情因此错过 丧失胜诉权 却冤法律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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