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余下全文>>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条例发布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介绍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条例。
四:《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141号有替代的新的文件吗
没有找到说明其失效的文件,说明其还是在法定效力内的,同时这种规定一般是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或者《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而修订的,现在安全生产法没有开始正式修改,这个规定也不会修改的
五: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发至哪些单位
一、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六: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介绍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姜大明颁布的第260号令,明确指出于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安全法规规定300人以上应设置几名专职安全管理员? 5分
这要看企业性质、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域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用、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的《安全生产法》还未颁布,敬请关注。
八:山东潍坊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的是什么安全条例?
(原标题:山东首部电梯安全法规今实施,困人超30分钟罚款10万)
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月1号起施行。这将是山东省首部电梯安全法规。其中规定,困人超30分钟罚维保单位10万 。
为何要专门出台《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潍坊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从2006年初至今,潍坊电梯保有量已由1300多台增长到25768台,年均增速超过30%,10年时间增长了18倍以上,并仍呈逐年递增态势,电梯故障、电梯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潍坊市获得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全市首批立法计划,潍坊成立了电梯立法起草组,全面启动了立法工作。潍坊市质监局局长陈勇介绍,老旧电梯问题突出,维保市场秩序混乱,很多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虽然国务院和山东省都对包含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电梯使用主体责任不明、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更新改造机制缺乏以及检验力量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结合潍坊市情况,逐渐形成了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出台的《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有哪些亮点?
据不完全统计,近半数的电梯安全事故是由于乘用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为此,《条例》专门对乘客乘用电梯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单独设章节规定乘用规范,这在立法体例上属国内首创。例如,禁止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等行为。此外,《条例》还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电梯困人事件频发,《条例》明确,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间实施的?谁颁布的?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顶》已经2001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代):张高丽
十: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1条怎么解释?急!懂的朋友解释一下。
是应该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执行,因为是属地管理原则。
第一款意思是:首先“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一般都高于20万,如果赔偿金额达不到20万就按照第二款“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解释权是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