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一:财政局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属于违法行为吗?

1、专项资金专款专用。2、专项资金的多少是年初各个部委依据国家扶持方向及国家预算法订立的。也就说专项资金是有法律保护的。所以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就很清楚了。

二:《财政法规》如何定性“截留财政专项资金”

如果是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决算较工程预算多出11.5万元,则财政局及镇财政所均无过错,不存在专项资金截留问题;如果是工程决算数较工程拨款数额少11.5万元,则财政局和镇财政所均存在过错,镇财政所在明知多拨款的情况下不向财政局上报情况,不及时上交多拨付款项的行为已可定性为截留财政专项资金。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余下全文>>

四:对机关事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如何处理?

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地方财政挪用专项资金该怎么举报

有证据后可以到上级纪检委举报。

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我现在特别想听法院的法官回答我的问题,因为我老公现正等待着判决。我老公在一个小企业任经理职务,今年三月份由于内部出现纠纷把我老公告到检查机关,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现已起诉到法院。一是领导集体研究的年底分红,我老公和几个领导比职工多拿了一万元钱,算不算贪污?其他的几个领导有没有责任?他们也拿了算不算贪污?二是他们几个领导每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没有用在办公室而是拿回了家,我家是以旧的电脑拿到办公室,新的电脑拿回了家,算贪污吗?其他几个领导算不算贪污?三是我老公调到新的单位(每周上两个半天班),原单位一时走不了仍在上班,这样就拿了两份工资,算不算贪污?检查机关查出后我已将几项款上交检查机关了。四是我老公一个下属厂负责人王某在2000年时,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单位职工借了款约30万元承包了一项工程,完工后还本和利息。工程完工后被人骗了,对方不给工程款跑了,同时这个王某在2001年时随着企业改革买断了,在他买断后仍继续经营着这个厂子,由于没有资金周转,向我老公借单位款6万元,以所经营的项目抵帐,王某说还清了,我老公说未还清。定挪用罪对吗?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怎样判决?特别急等着回答,多谢谢了!

七:套取财政资金定性法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八:政府的扶持资金与专项资金被挪用性质一样吗

政府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的一种。被挪用是一样的罪!

九:《财政法规》如何定性"截留财政专项资金"

1、所谓的截留,是指扣留,即办理过程中留下。留下应解往他处的款项、物资或人员等。

2、截留的前提,应当是明知该款项应当的去向,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你所述,当然是构成了“截留财政专项资金”;但镇财政所可以抗辩其并不明知,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县财政局应当及时通知镇财政所多拨了资金,同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退还,如果镇财政所拒绝的,可以构成截留。按现在的情形,镇财政所装聋作哑的,实际上也不太好认定其就是明知的,如果以这个逻辑来推理,那县财政局更应该及时通知其退还!毕竟,资金是县局下拨的,镇财政所没有义务为县局多拨的资金来承担责任!如果要追究责任,也是县局的失职渎职。

十:违反哪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