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机关事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如何处理?
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专项资金如何处理
要看挪用到哪里、作何用,还要看挪用资金的多少。如果挪用到国有其他单位、部门,或挪用来作本部门其他事情,有挪用公款罪。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应如何处罚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司法实务中这两个罪名很容易混淆,如何做好区分,请见下文。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的内容解答。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不仅有侵犯财产的性质,还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实务中应该做好二者的区分工作。
四: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我现在特别想听法院的法官回答我的问题,因为我老公现正等待着判决。我老公在一个小企业任经理职务,今年三月份由于内部出现纠纷把我老公告到检查机关,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现已起诉到法院。一是领导集体研究的年底分红,我老公和几个领导比职工多拿了一万元钱,算不算贪污?其他的几个领导有没有责任?他们也拿了算不算贪污?二是他们几个领导每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没有用在办公室而是拿回了家,我家是以旧的电脑拿到办公室,新的电脑拿回了家,算贪污吗?其他几个领导算不算贪污?三是我老公调到新的单位(每周上两个半天班),原单位一时走不了仍在上班,这样就拿了两份工资,算不算贪污?检查机关查出后我已将几项款上交检查机关了。四是我老公一个下属厂负责人王某在2000年时,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单位职工借了款约30万元承包了一项工程,完工后还本和利息。工程完工后被人骗了,对方不给工程款跑了,同时这个王某在2001年时随着企业改革买断了,在他买断后仍继续经营着这个厂子,由于没有资金周转,向我老公借单位款6万元,以所经营的项目抵帐,王某说还清了,我老公说未还清。定挪用罪对吗?检查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将怎样判决?特别急等着回答,多谢谢了!
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是什么行为
1、离婚前,女方做了出轨行为,且男方多次劝告她也不知悔改。
2、离婚前女方曾挪用十几万夫妻共同财产开铺,后因其经营不妥而倒闭,在这期间女方早已取用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有多。
3、女方在与男方分居期间不曾出过赡养费,子女在这期间。在离婚后的几年间,赡养费仍是全由男方负责,女方不曾出过一分。
4、女方在离婚后多次打电话骚扰其子女即(本人和本人的姐弟),给我和我弟的生活带了了很大的困扰,特别是精神上。
5、法院宣判不妥,在离婚前女方挪用的那笔资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何不把那笔资金判呢?难道那笔资金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6、女方曾多次污蔑我父亲即(男方以及我奶奶),不止一次骂死老太婆,而且女方多次侵犯了男方以及他家人的隐私权。
7、为什么法院要判我父亲即(男方)付与女方现有房子的财产一半呢,就算怎么抵消,也不可能男方给钱,在离婚前或离婚后的几年女方都不曾出过赡养费,再加上女方挪用开铺的那笔钱和女方在分居期间在我家有的水电费包括在内,这些钱也应该能与我现住的房子的一半价格相抵消吧。为什么法院要判我爸即(男方)给女方6万多呢,不是已经可以抵消了吗?
六:挪用农业专项资金怎么样定罪
挪用资金定罪的主题是:挪用人将资金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看用途用在哪了?如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余下全文>>
七:挪用专项资金还别的债务算啥罪
官方审计出来之后,应该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但是具体会被判什么罪还要看公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八:政府为什么挪用专项资金来源
个别单位滞留财政资金、扩大开支范围、挪用专项资金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无证收费等... 部分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不够严格。
九:政府的扶持资金与专项资金被挪用性质一样吗
政府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的一种。被挪用是一样的罪!
十:新条例中挪用专项资金是否构成违纪?
涉嫌违反群众纪律。挪用专项资金,必然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等,这属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3、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